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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元鹏:让失主寻找盗贼真是太荒唐

2014年07月20日19:54    来源:荆楚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郭元鹏:让失主寻找盗贼真是太荒唐

  市民权先生通过自动取款机取钱,忘记了拔卡,被人盗取了4200元。他到彭城派出所报警。警方调出了取钱男子的监控画面,但称盗取数额不够5000元的立案标准不能立案。面对记者的质疑,警方称:我们不能动用技术手段追查此人信息,如果警方找他的话就是侵犯个人隐私,建议失主自己依据视频信息寻找取钱男子。(7月20日《彭城晚报》6版)

  对于警方不予立案的选择表示理解。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的确是5000元,4200元虽然距离标准只差800元,毕竟不符合立案标准。但是,建议失主自己寻找盗贼,显然又是不合适的,案件小了,就能成为不作为的理由吗?

  不予立案的结论虽然能够成立,可是对于警方来说,并不是不能作为的。监控录像里的男子明明知道取款机里的卡不是自己的,还取走了4200元,这就是故意的行为,是不折不扣的盗窃行为。对于这样的行为,如果执法机关也去不办理的话,岂不就是对犯罪行为的放纵?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氛围,需要执法机关有对犯罪行为零容忍的心态。能够立案的就要立案,不能够立案的,应该创造条件也要立案。

  就这起事件来说,其实失主的实际损失并不是4200元。失主的这张卡是透支卡,窃取现金的男子实施的是透支行为。这一段时间内权先生的透支卡由于没有及时还款,已经产生了逾期不还的罚金。而且还会被纳入银行诚信缺失体系。窃贼造成的损失,可以用另外一种算法:被透支走的4200元+产生的罚息+信用的损失,等于出的数字应该也可以立案了。当然,这样做似乎有打擦边球的嫌疑。但是,这与严惩不法行为相比,也是没有什么的。

  即使警方不能立案,但是该做的事情还是需要做的。既然找到了监控录像,既然监控录像里的盗取钱物的人的面部是清晰的,对于警方来说,找到这个人应该轻而易举。对于这一点警方并没有否认,只是说:“没有立案,我们就不能动用技术手段,这样就侵犯了此人的个人隐私权。”对于这一点,笔者难以赞同。执行法律按照规定来自然是应该的,但是执法岂能如此教条?国家不允许计生和公安的户口登记挂钩,但是有几个派出所没有这么做了?盗取4200元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在前,也就不能再存在隐私权了,隐私权应该建立在守法的基础上。这倒是警醒我们,我们的法律制定的是不是存有漏洞?

  这种小案不破的事情其实还是众多的:银川一户居民遭遇了小偷夜盗窃,丢失3000元财物,警察也是以不到标准没有立案,而实际上当晚这个小区的10多户居民家都失窃了。为什么就不能变通一下,把这10户居民的损失加在一起立案呢?这其实也有故意不作为的嫌疑。徐州的这家派出所也是同样的道理。让失主自己找窃贼,难道警方只是为破大案而存在的?

  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人民警察来说,案小也不能不作为。让失主自己找窃贼的做法,显然很荒唐。

  稿源:荆楚网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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