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熱評:“種地要交錢”事件,有哪些教訓需要汲取?
針對最近引發熱議的“種地要交錢”事件,4月24日,內蒙古開魯縣再次發布通報。通報直面公眾疑問,就“新增耕地收取有償使用費”“農耕作業會不會貽誤農時”等問題一一作出回應。
應該說,調查是高效的,回應是及時的。從通報可知,網民關注的耕地收費問題,實際為開魯縣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試點方案中針對新增加耕地採取的處置方式之一,即“完善合同、收取有償使用費”,而不是對二輪延包已確權土地再進行收費。通報還談到,雙勝村委會與張某柱於2004年3月20日簽訂了5600畝荒沼草甸子土地租賃合同,明確約定該地塊用於興建奶牛養殖場和用於飼草料種植。
俗話說:“燈不撥不明,理不辯不明。”打開窗戶說亮話,把詳情擺在桌面上,才能更有效地答疑解惑,也才能服眾。
開魯縣積極回應,值得肯定。而回過頭來復盤此事,有很多方面需要達成共識。比如,出現問題,面對矛盾,特別是此類與契約有關的事情,要依法治理、依法解決。從本質上說,涉事地塊出租、相關人員租賃是一個法律話題。當初,雙方是簽訂合同的,是有白紙黑字的,雙方需遵守契約精神的。即便隨著時間推移出現了新情況,也應按法律來。
通報也提出,依據《民法典》第533條“情勢變更”條款,由村集體與承包戶協商變更合同,協商不成的訴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解除合同。既然需要法院或仲裁機構介入,當地鎮、村干部為何粗暴干涉租賃戶種地?
雙方當初簽訂了5600畝荒沼草甸子土地租賃合同,明確約定該地塊用於興建奶牛養殖場和用於飼草料種植。通報稱,租賃戶“多年私自開墾耕種”。對這種行為,當地相關部門有無及時制止?縣鎮村三級在土地管理過程中,是否存在失職行為?如果該制止而不制止,等到事態鬧到不可開交的地步,才想起來制止,無疑也不是負責任的做法。
此事最受爭議的是,身為鎮黨委副書記、政法委員,紀雲浩卻稱自己“不懂法”。面對租賃戶的求助,身為基層官員的紀雲浩不僅不主持公道,反而站在法律的對面,“阻止農民耕地,強力要求扣車”。其言行,不僅背離官員應有的政治品格,還傷害公權力在群眾心中的形象。
“人誤地一時,地誤人一年。”農事不等人,農時不等人,春耕備耕必須搶抓農時,貽誤不得。通報稱,目前,通過縣鎮村三級協調化解,該村群眾已同意採取訴訟方式主張權益,解決矛盾問題,確保不再有阻礙翻地整地、貽誤農時等行為發生。無論採取訴訟方式主張權益,還是確保不再阻礙翻地整地,都是處理此事的正確方式。但願經此一事,相關人員能夠提升法治意識、涵養法治素養,積極穩妥處理問題,還要牢記身份,敬畏法規,而不能作風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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