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建評:讓行賄者無利可圖、得不償失
在近日召開的二十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將“要加大對行賄行為懲治力度”作為縱深推進反腐敗斗爭戰略部署的重要方面,為鏟除腐敗滋生土壤條件,深化反腐敗斗爭指明方向。對行賄行為決不縱容,對屢教不改者從嚴處置,才能推動實現腐敗問題的標本兼治。
堅持行賄受賄一起查,是我們黨懲治腐敗的鮮明立場,是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的基本原則。必須看到,行賄和受賄是一體兩面。行賄作為賄賂犯罪發生的主要源頭,行賄不禁,受賄不止。一些行賄人不擇手段腐蝕拉攏黨員干部,是當前仍存在腐敗增量的重要原因,是政治生態的突出“污染源”。相關行為損害政府形象,敗壞社會風氣,有的還破壞營商環境,導致資源錯配,影響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在保持懲治受賄高壓態勢的同時,嚴肅查處行賄行為,有助於切斷賄賂犯罪因果鏈,斬斷“圍獵”與甘於“被圍獵”利益鏈,破除權錢交易關系網。2023年前三季度,全國紀檢監察機關立案行賄人員1.2萬人,取得積極成效。
也要看到,實踐中存在對行賄懲處偏弱的情況,同期行賄受賄案件查處數量差距較大。這一方面與行賄客觀証據較少有關,隱蔽行賄、變相行賄等情況制約了証據的獲取﹔另一方面,有人認為行賄者處於被動弱勢地位,主觀惡性相對較小,有人認為查辦案件依賴行賄人口供,應以從寬處理換取積極配合,有人對加大行賄打擊力度與保護民營企業發展的關系把握不准,存在不願處置、不能處置甚至不敢處置的問題。行賄收益高、成本低,行賄重調查、輕處置,會使行賄者有恃無恐,在社會上形成負面激勵。系統治理腐敗,就要補齊短板,將行賄受賄一起查落到實處。
受賄行賄一起查不等於同等處理。對於行賄人具有法律規定的重大立功表現等情形,紀檢監察機關可依法向司法機關提出從寬處罰建議。但對於那些老是拉干部下水、危害一方的行賄人,必須嚴肅查處、決不姑息。這也說明:把握重點、分類施治,才能更好查處懲治行賄行為。對於那些多次行賄、巨額行賄、向多人行賄,嚴重破壞政治生態、法治環境的行為,對於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知紀違紀、知法犯法的行為,對於在國家重要工作、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在重要行業及領域行賄,嚴重危害國計民生的行為,必須加大查處懲治力度,形成“不敢”的震懾,強化“不能”的約束,增強“不想”的自覺。
當前,行賄方式呈隱蔽化、多樣化、長線化和組織化等特點。一些人鋌而走險,正是因為所獲回報遠遠超出行賄投入。加大懲治力度,就要完善對重點行賄人的聯合懲戒機制,使之付出沉重代價。從完善法律法規,對於嚴重行賄情形從重處罰,到推行行賄人“黑名單”,限制市場准入及招投標活動,從加大對行賄所獲不正當利益的追繳和糾正力度,到公開曝光典型案例,以正視聽、以儆效尤,綜合運用紀律、法律、行政、經濟手段,打出聯合懲戒“組合拳”,才能有效提高違法成本,讓行賄者無利可圖、得不償失。
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加強行賄犯罪案件辦理工作的指導意見》、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二),為精准查辦受賄行賄案件提供指引……近年來,一系列法律法規密集出台,彰顯了中央查處行賄犯罪的堅決態度和決心。無論是公職人員還是社會人員,都應樹立法治意識,不要心存僥幸、以身試法。隨著制度籠子不斷織密、工作力度不斷加大,“行賄必懲戒、伸手必被捉”定會成為常態。馳而不息清除行賄土壤,法治秩序才能得到維護,公平正義才能得到捍衛,反腐敗斗爭才能取得最終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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