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郎織女被王母娘娘拆散之前的生活,符合傳統中國人對美滿家庭的想象:幾畝地,一頭牛,老婆孩子熱炕頭。男人耕田種地,養家糊口﹔女人紡紗織布,相夫教子。日子過得恬淡平和,與世無爭,安詳美好。可是這麼美滿的姻緣,竟那麼硬生生地就被拆散了,悲劇中的男女主角,隻能於每年的七月初七在鵲橋上相會一次,訴說離愁別緒,而其余的三百六十多天,則不得不在相思中度過。
無獨有偶,美國人對完美家庭的想象也不過如此。二十世紀早期重要的畫家、插圖家諾曼·洛克威爾描繪的美國傳統家庭也與此類似:“溫暖的家裡,居住著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以及他們的孩子們。夫妻兩人相互忠誠,分坐餐桌兩端。丈夫是一家之主,負責養家糊口,擁有絕對權威,說一不二﹔性格堅毅,也善解人意﹔受人尊敬,並不可怕﹔妻子負責打理家務,性格溫和,忠於丈夫,照顧孩子,事無巨細,任勞任怨﹔幫助孩子建立宗教信仰,形成道德價值觀﹔教育子女尊崇父親,無私奉獻其母愛。孩子們在父母的關愛下健康成長。”
之所以有對牛郎織女愛情故事的遐想,對西方人“忠實”婚誓的關注,原因是這幾天因著過“七夕”節的緣由,朋友圈兒裡不時會讀到有關夫妻忠誠協議效力的文章。看來,人們對婚姻生活中忠誠的向往和對不忠的警惕,是一種普遍的固有的心態。只是那一紙忠誠的協議,真的能保証什麼嗎?
這幾年興起的所謂的夫妻忠誠協議,也就是夫妻二人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的協議。內容大致包括,夫妻雙方中如有一方發生不忠的行為,必須離婚,有不忠行為的一方,將會喪失子女的探視權、監護權等,對於婚后形成的共同財產部分必須放棄,歸對方或子女等人所有。至於什麼是“不忠行為”,則視雙方約定的不同而略有差異。“忠誠協議”說白了就是對婚前財產或婚后夫妻共同財產處分的一種約定,它基於人們對於未來婚姻不穩定的擔憂和恐懼,想通過對不忠一方不利的財產處分,來給婚姻加一道保險,其目的在於保証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相互忠誠。
這一紙忠誠協議的效力如何?在網絡上搜索,還真有這方面的案例。一則案例中說,王女士通過網絡認識了丈夫車先生,在認識一年后兩人領了結婚証。可在婚后不久,王女士卻發現丈夫車某與女子謝某交往甚密。經過幾次爭吵后,夫妻二人簽訂了一份“忠誠協議”,約定如果丈夫車某繼續與謝某交往,則家中包括房產在內的所有財產都歸王女士所有。就在協議簽訂半年后,丈夫車某又與謝某外出旅游。王女士發現后,遂向法院起訴,訴請與車某離婚,並要求根據協議,判處車某名下的房產歸自己所有。法院經審理后認定,車某未能遵守在婚姻期間不與婚外異性聯系的承諾,因此按照協議,車某在某市的一處房產應歸王女士所有。車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另一起離婚案件中,一對夫妻曾在結婚時簽訂了一份“忠誠協議書”,其中約定若一方出現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為”,要賠償對方名譽損失和精神補償費10萬元。婚后,女方發現丈夫張某出軌,遂將其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判令丈夫支付違約金10萬元。法院受理該案后,對案中所涉的“夫妻忠誠協議”進行分析研判,認為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法院遂做出判決,准予二人離婚,並由丈夫張某支付10萬元違約金給女方。
嚴格來說,這兩個法院判定“忠誠協議”有效的案例中,適用了《婚姻法》上規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條款。所不同的只是夫妻雙方對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部分提前做了約定,法院予以支持。而獲得支持的部分,又是法律所允許的。至於有過錯一方喪失對子女的探視權、監護權等內容,則會因為其不符合法律規定而無效。
據美國學者喬安娜·格羅斯曼與勞倫斯·弗裡德曼合著《圍城之內——二十世紀美國的家庭與法律》一書介紹,在美國,人們多會將離婚時的情形以合同的形式固定下來,既有婚前協議,也有婚后協議等。對於婚前協議的效力,一般來說,各州並不會全部認可,而是會將其作為某種形式的特殊協議,並將“公正”作為可執行性的條件,比如雙方都應對各自的財產全面公正地披露,各自都應有獨立的律師,法庭還要對協議的實體公正進行評估。而在特別類似於“忠誠協議”的一份“婚后協議”中,法院卻做出了拒絕執行的判決。
我國民間的忠誠協議也好,美國的婚前或婚后協議也罷,能規制的只是在婚姻關系中出現離婚等情況時的財產處分情形,有了協議,會讓夫妻雙方明了因“過錯”而可能導致的經濟“損失”。至於夫妻之間的“忠誠”保証,則是一紙協議所不能承受之重。由此看來,忠誠協議的“效力”是有限的。
總之,忠誠協議能保証的,主要是無過錯一方不至於“人財兩空”,而無法保証情感方面的忠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