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細事”入典

馬建紅(法學博士)

2020年06月06日09:36  來源:北京青年報
 

10歲的小張去超市買學習用品,剛好趕上超市搞抽獎活動,幸運的小張抽中了一部蘋果手機。兌獎的時候,超市經理認為小張不滿18周歲,中獎行為無效,遂不予兌獎。經媒人說合,小李與鄰村姑娘小王相親成功,按照當地風俗,小李家給小王家10001元錢作為訂婚彩禮,寓意“萬裡挑一”。過了一段時間,小王從旁打聽到小李游手好閑,沉迷賭博,遂欲悔婚。小李將小王告到法庭,要求小王退還10001元的彩禮。小呂晚飯后在小區裡散步,被一條突然躥出的大型犬咬傷。小呂后因傷口發炎腫痛,到醫院住院治療。康復后小呂將狗主人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被狗咬傷而產生的誤工費、交通費等各種費用……諸如此類的事還有很多。

剛剛結束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就是對上述這些“雞毛蒜皮”糾紛的處理規定了原則或規則——10歲的孩子到底有沒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在農村婚俗中的彩禮,是不是一種附條件的“贈予”?當女方“悔婚”時男方是否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飼養人或管理人對自己的寵物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像這些戶婚、田土、錢債等在傳統法律中被稱為“細事”的事項,就這樣堂而皇之地入了國家的大“典”,難怪引發大家熱議。

調整平等主體間財產與人身關系的民事法律規范古已有之。晚清時期,在按照西方立法體例編纂《大清民律草案》時,修訂法律大臣之一的俞廉三就曾討論過這個問題,“夷考吾國民法,雖古無專書,然其概要,備詳周禮地官司市,以質劑結信而止訟。”此外,周禮中還有“擔保物權”“婚姻契約”“登記之權輿”等的萌芽或雛形,自漢以后,相關的內容則進入歷朝“律”中的“戶”或“戶婚”部分,這些皆為“中國固有民法之明証”。

民國時期學者謝振民等在編著《中華民國立法史》時,更是將民事法則的產生,推衍至傳說時代,“民法為規范人民日常生活之軌則,區判權利義務之准繩。吾國古代,雖無民法專書,而關於民事法則之見於載籍者,不勝枚舉,伏羲氏制嫁娶,以儷皮為禮,於是有夫婦之倫,而家族制度由此以奠其始基。神農之世,日中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貨,交易而退,各得其所,是為商事之萌芽。黃帝統一區宇,劃野分疆,立步制畝,創井田之鴻規,社會經濟組織,由斯以立。唐虞夏商,文化日進,法制章明,於人事則期於化民成俗,於經濟則務在利用厚生。周遠紹堯舜,近鑒二代,法度燦然具備,舉凡關於婚姻、田土、錢債、宗祧諸制,均詳載於《周禮》。”自漢迄清,則均有“戶律”“戶婚律”等,將這些“細事”“摭取入律”,這些也均為“吾國固有之民法”。

盡管俞廉三、謝振民等舉出了我國自古即有民法的例証,不過,人們大抵也承認中國古代並沒有專門規定“人民與人民之關系”的民法,在晚清的民政部奏請定訂民律的奏折中寫道,“各國民法編制各殊,而要旨宏綱,大略相似。舉其犖犖大者,如物權法,定財產之主權﹔債權法,堅交際之信義﹔親族法,明倫理之關系﹔相續法,杜繼承之紛爭,靡不縷析條分,著為定律。中國律例,民刑不分,而民法之稱,見於尚書孔傳。歷代律文,戶婚諸條,實近民法,然皆缺焉不完。”因此才有制定專門的民律之必要。

只是民律的制定並非易事,因為民律“乃權利義務區判之准繩,凡居恆交際往還,無日不受其范圍。探厥旨要,尤在存誠去偽,阜物通財,促使國民日臻上治,功用之宏既較刑事等律為綦切,撰述之法實較刑事等律為更難。況我國幅員寥廓,邁越前朝,南朔東西自為風氣,若不注重斠一,誠恐將來頒布,難獲推暨之功。”只是我國“民律”可謂命途多舛,在清末時雖已草案既成,卻因后續的清廷覆亡及北洋政局的動蕩,直到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才集二十年定訂、纂修之功,完成了民法的頒行。

新中國成立后,民法的制定也是歷經波折,我們雖在建國初期即已有《婚姻法》的頒行,但民法其他分支的制定卻躑躅難行。直到改革開放后,法治建設步入正軌,才有《民法通則》《繼承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等的相繼問世,也最終才有今年系統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出台。

《民法典》的頒布之所以值得人們彈冠相慶,是因為民法雖然規范的都是如前文所述的瑣碎事情,然而正是這些“細事”,構成了我們每個人的日常,如果這些問題處理不好,不僅會影響個人的心情和生活質量,有的甚至會成為引發其他社會問題的導火索,因此,“細事”入“典”本身,不僅意味著“細事”的不可小覷,也預示著細事在國家治理中的分量。

只是法典剛剛頒布,在一片歡騰中,法律人應該保持足夠的理性與清醒。因為“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典的編纂是否符合立法的科學性,其體例的編排是否自洽,法典在實施中能否發揮定分止爭的效能,其內容是否真正回應了民眾的關切,是否體現了法律所應有的公平和正義,則還需未來時日的檢驗,而這絕非法學者的自娛與自喻,就能順勢成為“裡程碑”的  

(責編:王倩、董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