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召開在即,民法典草案即將提請全國人代會審議,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中,針對“自甘風險”規則有這樣的規定:一是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二是如果活動組織者為學校等教育機構,應當適用學校等教育機構在學生受到人身損害時的相關責任規定。那麼,跟朋友一起踢足球、打籃球,一不小心被對方碰到受了傷,到底能不能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孩子在學校上體育課受了傷,學校到底擔不擔責?
在一些身體接觸多、對抗激烈的集體性體育活動中,磕磕碰碰在所難免,有人受傷是家常便飯。如果是無關大礙的小傷,沒人會在意,但如果到了傷筋動骨甚至更嚴重的程度,牽涉到不菲的治療、誤工等費用,明顯影響了學習、生活或工作,那麼,受傷的一方就很可能產生索賠的念頭。實際上每一年都會有一些參與者因在自發性的體育活動中受傷而起訴索賠的案例。
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對此類糾紛的裁判原則並不統一。有的法院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認定一些體育活動參與者的傷情由正常的動作引起,所謂的“致傷者”並無過錯,無需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自甘風險”規則的適用已經有了一定的司法基礎。有的法院則認為雙方均無過錯,適用公平原則,判決“致傷者”賠償或補償部分損失。還有法院認為“致傷者”構成侵權,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相同的糾紛,不同的判決,容易引發爭議,也容易讓相關體育活動參與者產生困惑,既不利於精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利於維護司法公平正義,也不利於規范調整相關體育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
民法典草案侵權責任編針對自發性文體活動明確“自甘風險”規則,契合了一些文體活動的特點,也完全符合過錯責任原則。在一些高強度的體育活動中,身體接觸和對抗是活動的一部分,也是競技運動的魅力和特點所在。如果自願參與者在進攻、防守、拼搶等環節受傷,對方的動作在正常規則允許的范圍內,那麼,這種受傷屬於一種意外,而並非被侵權,對方沒有過錯,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隻有在一方存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比如,因惡意違體犯規致人傷害,才存有過錯,才應承擔侵權責任。其實,受傷也是體育活動的一部分,無論是青少年還是成年人,在自願參與足球、籃球等對抗激烈的體育活動時,都應該有一定的認知和心理准備,都應該視為甘冒風險,這是適用“自甘風險”規則的主觀基礎。
自願參與文體活動“自甘風險”規則符合運動規律,能夠鼓勵參與者在規則允許的范圍內合理對抗,能夠引導人們積極參與文體活動,能夠促進競技類體育活動的健康發展,促進全民健身。在司法領域,這一規則的明確有助於統一司法裁判的標准,進一步規范司法裁判行為,公平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強司法公信力。
當然,在具體司法活動中,法院應該根據具體情節具體分析,不能簡單地一刀切,這才更符合依據事實和法律精准定性、精准辦案的法治要求,才能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體育精神的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