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水電欠費不納入征信系統體現法治理性

萬周

2020年01月20日08:01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水電欠費不納入征信系統體現法治理性

  1月19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面向社會公眾和金融機構提供二代格式信用報告查詢服務。就公眾關心的水電費繳費信息是否納入的問題,央行有關負責人介紹,目前二代征信系統尚未採集個人水費、電費繳費信息,僅在二代格式信用報告中設計預留了展示格式,如果查詢新版個人征信報告,可能會發現報告中預留了個人水費、電費繳費信息的展示格式,但裡面沒有具體信息展示。(相關報道見A10版)

  “人無信不立,國無信不昌”,對失信行為給予信用懲戒,讓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既是維護誠信交易秩序的客觀要求,又是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的題中之義。然而,失信懲戒也應有必要的邊界約束,不能將那些本應由道德或法律法規約束的行為,不作任何鑒別而一刀切式納入征信系統。此番央行本著穩妥、慎重的原則,未將個人拖欠水電費的信息納入征信系統,是對以往一些地方和部門失信懲戒泛化傾向的糾偏,體現了法治理性,值得肯定。

  與欠賬賴著不還、故意不履約等失信行為相比,拖欠水電費的行為雖然表面上也與失信毀約沾得上邊,但這種行為是遠非一個失信標簽就能定是非的。實際上,消費者拖欠水電費的緣由比較復雜,其中可能有消費者故意耍賴的因素,也有經營者服務不到位引發與消費者的糾紛等因素。如果不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分青紅皂白地將拖欠水電費的消費者納入失信黑名單,難免產生殃及無辜的負面效應。所以,消費者拖欠水電費並不能真實反映消費者的個人信用狀況,如果一律納入征信系統給予失信懲戒,顯然有失妥當。

  退一步講,即使消費者拖欠水電費違背了誠信原則,要對其施以失信懲戒,也應遵循“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基本法治邏輯,把失信懲戒規范在法治軌道上。從法理上講,消費者與水電經營者作為平等的民事法律主體,對交納水電費本身已有約定,產生拒交水電費糾紛后,水電經營者對拒交水電費的消費者既可訴諸法律,也可依法斷水、斷電,而不能把失信懲戒當作“什麼都可往裡裝”的“籮筐”,不與法治相向而行地增加消費者的義務,讓消費者接受法律的制裁后再額外承擔失信懲戒的不良后果。

  具體到水電費拖欠行為的懲戒而言,這種行為就其本質屬於違約行為和民事糾紛,不能武斷地直接將其列入征信系統。隻有那些經過人民法院、仲裁機關等權威機構判定欠交者應補繳費用及滯納金后,其依然拒不繳納的,失信懲戒才可作為單獨或者其他法律責任的補充適用。失信懲戒牽一發動全身,會影響到水電費拖欠者多方面的權利,不能置法律規范於不顧而優先選用是失信懲戒。

  近年來,在一些地方或部門,失信懲戒呈現出隨意化、擴大化和濫用懲戒的趨勢,一些與信用直接關聯度不高的行為通通被納入征信系統,引發公眾對失信懲戒矯枉過正的憂慮。從這個意義上說,此番上線的二代征信系統不把消費者拖欠水電費的信息納入失信黑名單,對糾正失信懲戒濫用、泛化的傾向,有著直接的現實針對性,可謂意義重大。

  一言以蔽之,不把消費者拖欠水電費的污點信息納入征信系統,不失為法治理性的務實選擇。期待在今后的征信體系建設中,相關部門以此為借鑒,始終秉承法治理性的思維,不亂貼失信標簽,確保失信懲戒不偏離法治軌道,促其真正助力社會誠信建設。

(責編:董曉偉、曲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