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遲到一次罰五百元最嚴“考勤”於法無據

胡建兵

2020年01月13日08:14  來源:齊魯晚報
 
原標題:遲到一次罰五百元最嚴“考勤”於法無據

1月8日,搜狐發給員工的“考勤新規”郵件曝光,新規要求員工9:30前到崗,遲到一次罰款500元,最高處以千元處罰。這是搜狐自創建以來關於遲到最重的處罰力度。據搜狐內部員工透露,此前遲到者單次罰款為5元。

每個單位都有規章制度,員工按時上下班是最基本常識,也是員工應當遵守的基本規矩,但規章制度必須依法依規。員工上班遲到適當地進行一些處罰是應該的,但必須適度,不能不著邊際。因為,員工上班的過程中,一些情況是很難預測的。如乘坐公共汽車的,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公共汽車被堵在了路上,可能會使員工轉車等耽誤了時間,遲到了。再比如員工自己開車的,車子一旦在路上出了故障,也有可能會導致遲到。

從情理上來講,員工如果遲到一次,隻要不是故意的,說明情況,企業應該給予諒解,不應該扣錢,即使要扣,也應該適度,按照遲到的時長,再按日工資的相對比例扣除就行了。而這個企業遲到一次罰款500元,最高處以千元處罰,這就有點過了,這麼高的處罰,可能會使員工感到企業的無情,有的如果遲到了,可能干脆請事假,當天不來上班了,反正請事假扣的錢可能還少一點。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外,《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於2008年廢止,包括國有企業在內的各種性質企業對員工行使罰款權失去了法律依據,罰款權屬於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專屬權力,企業不具有罰款權。因此,企業對員工遲到一次罰款500元至1000元,這種管理手段、處罰方式不合法規,損害了員工的合法權益。

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單位和單位領導,發現員工有遲到現象,完全可以通過面談、警告等方式與這位員工溝通,幫助其分析遲到的原因,講清遲到造成的后果和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如果職工有離單位遠、交通不方便等問題,盡可能地想辦法幫助其解決。但如果職工屢屢出現故意遲到的問題,就該嚴肅處理,就算將其開除也不為過,該員工也會無話可說。

對員工要嚴格管理,但這個嚴格也應有度,對於那些嚴重影響單位工作和聲譽的問題,要從嚴從重處罰,決不手軟。但法無授權不可為,用人單位不能做出諸如“上班遲到罰款”之類的行政處罰。為了提高單位管理效益,可以通過設立全勤獎、績效考核等形式,對遲到、早退等勞動違紀行為進行管理。如果簡單地不問青紅皂白遲到一次就扣500元至1000元,那員工天天如坐針氈,上班時為了不遲到,可能會出現急急忙忙趕路,開車時不注意交通安全等問題,有可能釀成大禍。而且也使員工對企業產生不滿,不利於調動員工的積極性。

(責編:段星宇、董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