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當心年終獎發放遇“花樣”

扶 青

2020年01月10日08:10  來源:南方日報
 
原標題:當心年終獎發放遇“花樣”

年關將至,年終獎的發放成為員工關心的話題。不久前,浙江高院官方微信通報幾起與年終獎相關的勞動糾紛案件。法院建議,用人單位應依法誠信用工,在年終獎上不能肆意“揩勞動者的油”。勞動者在入職時,應該將工資(包括年終獎)標准、發放情況等事宜寫入書面的勞動合同,同時注意保存相關証據,出現問題時,可以第一時間與用人單位進行溝通。

年終獎是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的經營狀況,通過其內部規章制度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或其他方式,在年終時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獎金。由於沒有寫進法律規定,這是用人單位自主決定的范疇,可以選擇發與不發。但對於勞動者而言,年終獎不僅僅是一種物質獎勵,更是一種精神肯定。盤點市面上那些比較受歡迎的企業,普遍將年終獎作為一種激勵手段,以勞動合同、口頭約定等形式確定了它,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以經營不善、員工辭職以及實物發放等種種理由,拒絕發放本該屬於員工的年終獎,那麼就有違法之嫌,需要掰扯掰扯了。

以媒體的報道情況來看,由於每個人、每個單位的情況不同,是否發放、如何發放、發放多少年終獎,存在不少的困惑。譬如,很多用人單位每月暫扣一定比例工資,到年底時一並發放,如果考核不達標還會扣罰。這是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工資需要月結,“先扣后返”混淆了工資性質,屬於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此外,一些單位的發放規則很奇葩,有的直接發放公司產品卻以工資抵扣,有的“以酒量決定年終獎”,有的將“年會抽獎”等同於年終獎發放,這都是套路,縱能成功也留不住人心。

還有一種常見的問題,因未干滿一年、年底辭職、休產假等各種原因而未能拿到年終獎是否合理?這就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如果年終獎只是公司的額外福利,用以獎勵員工的忠誠,那麼離職員工的確可以忽略﹔但如果它明文規定寫進了勞動合同,員工就可以理直氣壯向用人單位說“不”,拿起法律武器依法“討薪”。還要注意到,一些公司不是不發年終獎,而是以遲發的形式“留人”,這就有點自欺欺人了。良禽擇木而棲,如果一個企業各方面做得很好,自然就有感召力。如果做不好還玩各種花樣,豈不是更加寒了員工的心?

如何避免年終獎相關勞動糾紛?首先,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不能違法。如果為了增強吸引力而向勞動者承諾了年終獎,那麼就應該依法制定規章制度來明確年終獎等獎金的發放范圍、條件、標准、時間及方式等,使獎金的發放更加合情合理合法。其次,勞動者也要敢於大膽維權,對自己關心的一些條款要主動詢問,保存相關証據,一旦出現糾紛就可以與用人單位溝通,協商不成也敢於尋求法律途徑解決。最后,勞動監察部門也應加大監管力度,督促企業合理運用激勵機制,幫助員工維護合法權益,別讓年終獎成為一個“討薪”難題。

(責編:段星宇、董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