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罰款提高近百倍,可“掐死”壟斷危害

馮海寧

2020年01月06日08:11  來源:齊魯晚報
 
原標題:罰款提高近百倍,可“掐死”壟斷危害

處罰標准擬提高100倍,對於防范壟斷行為危害市場和消費者可以起到關鍵作用,也就是說從關鍵環節“掐死”壟斷危害。

施行11年的《反壟斷法》迎來首次“大修”。1月2日起,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就《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2020年1月31日截止。與“舊法”相比,《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首次擬將互聯網新業態列入,並大幅提升處罰標准。

《反壟斷法》實施11年來成效顯著,不僅查處了不少知名大企業,而且辦結了不少行政性壟斷案件,有效維護了市場公平和消費者權益。但在實踐中也暴露出不少問題,比如“舊法”以規范傳統行業為主,如今已不適應互聯網經濟發展,此次修訂准備彌補這方面缺憾。再比如,“舊法”處罰標准偏低導致法律的懲戒力、威懾力不夠。現行《反壟斷法》規定,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這點罰款額度對壟斷企業來說“毛毛雨”,起不到威懾作用。而此次修法把罰款上限提至五千萬元,是之前的100倍。

可能有人會認為,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不應該提高處罰標准,理由是壟斷行為尚未對市場和消費者造成傷害。筆者以為,既然已經達成壟斷協議,說明壟斷行為已經出現,假如壟斷協議實施,造成的危害會更大。所以,提高處罰標准有利於防止壟斷協議達成。

除此之外,在尚未實施壟斷協議之前加大處罰,還有利於防止壟斷協議實施。雖然說實施壟斷協議的,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的規定,但這時候壟斷行為已經產生危害,事后處罰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

顯然,防止任何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都要從預防做起。以壟斷行為為例,一要防止達成壟斷協議,二要防止實施壟斷協議。從這個角度來說,處罰標准擬提高近百倍,對於防范壟斷行為危害市場和消費者可以起到關鍵作用,也就是說從關鍵環節“掐死”壟斷危害。

但處罰標准提高近百倍后有多大震懾力還取決於執法環節。雖然“五千萬元”處罰標准不低,但執法者在5000萬元以下有很大裁量空間,如果某些執法者“心太軟”,開出的罰款額度會很低。此前,一些地方反壟斷執法部門在查處違規行為時,就沒有准確掌握處罰尺度。比如法律規定,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但在不少案例中,最高者罰款為銷售額的1%。

筆者以為,要想“五十萬元以下”提高到“五千萬元以下”產生強大震懾力,有必要對“五千萬元以下”出台詳細的配套處罰措施,比如什麼情況下處罰50萬元,什麼情況下處罰500萬元,什麼情況下處罰5000萬元。如此一來,“五千萬元”處罰標准才不是紙老虎。

此次修法還有個亮點是,對於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的經營者,也可以最高處罰5000萬元。而“舊法”中,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的,就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即此次填補了一個法律上的空白,把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的,也納入到法律處罰范圍內,這也是一大進步。

無論是填補法律空白還是提高處罰標准,都是立法者對輿論和市場的積極回應。盡管過去11年實施《反壟斷法》罰款超過110億元人民幣,充分顯示了法律價值,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法律存在滯后性。與國外反壟斷罰款額相比,國內處罰標准明顯偏低。

所以,大幅提高處罰標准也是與時俱進的體現。

(責編:段星宇、董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