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減輕中小學教師負擔進一步營造教育教學良好環境的若干意見》,要求將教師督查評比考核事項減少一半以上,堅決杜絕向教師強制攤派無關社會事務,並對教師借調、表格填寫等事項作出安排。
教師負擔過重的問題由來已久,其來源主要為教學性事務負擔與社會性事務負擔,一方面教學性事務負擔日益繁重,項目和數量在不斷增加,比如填寫各類表格、參加各種考評、參與學校各類評估,大量的內部交流和業務研討也有流於形式之嫌,佔用了教師用於備課、家訪、課后批改作業的時間。另一方面,在“從娃娃抓起”的大背景下,各類社會性事務如決堤之水涌入校園,讓教師承擔了大量與本職工作無關的社會性事務。
教師負擔過重已成頑疾,業內外減負的呼聲一直不斷,但就時下來看,反倒陷入了“越減越重”的怪圈。之所以如此,最根本的原因在於沒有明確主體責任,並輔以相應的考核考評機制。如果提出減負的責任主體又是“增負實施人”的話,拒絕向教師強制攤派無關社會事務就難以落實。
做好教師減負這道題,要扭住“減什麼、誰來減、如何減”這幾個關鍵。以立德樹人、教書育人的主責主業為標准,教師“負擔在哪裡”的問題很好回答,用清單化管理的模式,設立合理項、排除限制項、禁絕隨性項,建立目錄清單制度與機制,非清單目錄內的職能與事務,一律禁止入學校和交由教師來實施,真正把時間還給教師,把寧靜還給學校。
相比於“減什麼”和“如何減”而言,“誰來減”才是最核心的要素。確定了責任主體才會厘清主體責任,分類治理、標本兼治、統籌規范等機制才會得到創新與實施。在整個減負體系中,政府是教師減負的首要責任主體,並起著源頭控制的作用。由於大量的社會事務來源於政府部門,包括很多教學性事務也來源於教育行政主管機構,需要在“政府主導”這個前提下,明確一個具體的主抓主管機構,並輔以第三方評估、群眾測評、績效監督和責任追究等機制,通過外部強有力的監督,方能避免“九龍治水”所造成的責任虛置,讓主體責任不旁落。
教師減負是教育減負體系的重要構成,需要吸取教育減負工作的經驗教訓。教師減負不僅涉及權利與權力的邊界,更關乎作風的優化與淨化,應在思想認識上有更高的站位,在行動上有更堅決的措施。一方面,應當在全社會樹立“教師減負就是教育減負”的理念,將其納入教育減負一盤棋來實施﹔另一方面,教師減負也是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和整治“四風”的題中之義,應當引入和運用現有的整治機制與體系,形成更強大的監督與促進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