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法律就應對地域歧視堅決說“不”

張智全

2019年11月27日07:08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法律就應對地域歧視堅決說“不”

備受關注的“河南女孩應聘遭拒案”11月26日在杭州互聯網法院開庭,法院當庭宣判被告浙江喜來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向原告小閆賠償精神損失費9000元,公証維權費1000元,口頭賠禮道歉,並在《法制日報》書面向小閆賠禮道歉。

隻因是“河南人”,23歲的小閆在職場應聘中便被用人單位直接“踢出大門”。浙江喜來登度假村有限公司這種以地域標簽錄用工作人員的做法,堪稱赤裸裸的地域歧視,被法院依法判決賠償求職者精神損失費並賠禮道歉,可謂咎由自取。法院的判決表明,地域歧視不僅有違人倫道德,也僭越了法律的底線。這對於那些熱衷於以地域標簽招錄工作人員的企業來說,無疑是一個沉重的警示。

顧名思義,地域歧視是指基於地域差異而對某個特定地域人群形成的一種“區別對待”的偏見心理。由於各個地域的文化千差萬別,加上各個地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部分普通公眾對本地外的人群持有一定“刻板印象”,這原本不是大問題,但基本前提是不應刻意對該特定地域的人群貼上“妖魔化”標簽,並將這種標簽用到特定地域人群的求職就業或人身攻擊等方面。

地域歧視的直接危害,是可能讓原本純屬心理方面的認知偏見,異化為踐踏法律紅線的導火索。地域歧視行為的實施者,理當為此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涉事的浙江喜來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在招錄用工人員時搞地域歧視,被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即是一堂生動的法治課。

近年來,有關企業招錄工作人員採取地域歧視的新聞不時見諸媒體,受到社會輿論一致抨擊。社會輿論之所以一邊倒地對涉事企業的地域歧視行為予以討伐,主要在於這種以固執心理偏見錄用工作人員的做法,與法治精神格格不入。我國憲法明確賦予公民享有平等的人格權,任何人和任何組織都不得對他人進行歧視﹔《就業促進法》也明確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部分企業在用人中的地域歧視行為,已完全背離基本法治軌道,對此必須堅決說“不”。

一些企業敢於在工作人員的招錄中揮舞地域歧視“大棒”,雖然直接緣於法治意識的缺失,但在更深層次上,還與法律沒對地域歧視及時果斷“亮劍”有關。綜觀近年來發生的諸多勞動者就業地域歧視案例,除了遭到社會輿論的一致討伐外,大多都不了了之,涉事企業鮮有被追究法律責任的先例。盡管這種尷尬局面的出現與求職者的忍氣吞聲有很大關系,但相關職能部門沒及時對違法企業祭出法律懲戒利劍,也難辭其咎。尤其是一些職能部門以求職者“不告不理”為由的不作為,更是在無形中助長了不少企業實施地域歧視的囂張心態,從而在客觀上導致了就業領域地域歧視行為的進一步蔓延。

遏制勞動者就業中的地域歧視,既要鼓勵求職者通過司法救濟渠道主動維權,又要相關職能部門及時亮出監管的法律利劍,對任性實施地域歧視行為的企業當頭棒喝。如此雙管齊下,才能以法律的威懾讓地域歧視無所遁形。如果沒有法律懲戒兜底,即使社會輿論監督再怎麼猛烈,恐怕也無濟於事。

(責編:段星宇、董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