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有關監控補光燈“亮瞎眼”的報道引起社會關注。社交媒體上,在“北京多條道路監控補光燈刺眼,司機路過被迫降速”的報道下,各地網友紛紛“打卡”:“天津也這樣啊”“武漢攝像頭全都是這樣的”……
夜間開車,最令人深惡痛絕的莫過於有人濫用遠光燈。特別是在一些光線昏暗的路段,迎面而來的強烈燈光,足以使人頭暈目眩、瞬間看不清路況。濫用遠光燈之所以被列入交通違法行為,一方面在於增加了不可預知的道路風險,另一方面則在於直接威脅到他人的身體健康——長時間置身於強光照射下,人不僅會瞬間失明,甚至可能會對視力造成永久傷害。
就實際危害來看,“亮瞎眼”的監控補光燈與濫用遠光燈並無二致。問題是,濫用遠光燈是一個連續的過程,但“亮瞎眼”的監控補光燈大多是驟然來襲,不容抗拒、無可回避。同樣是夜間“光污染”,為什麼濫用遠光燈被列入嚴厲打擊之列,“亮瞎眼”的監控補光燈卻能大行其道?
作為道路監控輔助設備,監控補光燈在分析道路交通流量、抓拍過往車輛信息、查處交通違法行為等方面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不過,那些設置不盡合理、亮度過於刺眼的監控補光燈,卻在事實上給公共通行帶來了困擾和威脅。由此很容易使人產生疑問,既然只是為了補光,有必要如此“亮瞎眼”嗎?
按照《交通技術監控成像補光裝置通用技術規范》的規定,在額定電壓下,補光裝置的功耗每車道應小於等於50W﹔補光裝置在路面上形成的補光區域應覆蓋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監控成像區域,光照度均勻,無明顯暗區,且不得對周邊環境產生影響。業內人士披露,爆閃監控補光燈功率能在瞬間達到200W,公眾吐槽“亮瞎眼”的正是此類監控補光燈。以“亮瞎眼”的方式出現在公眾視野,爆閃監控補光燈顯然談不上“光照度均勻”,其自身的合理性與合法性恐怕要打上一個問號。
退一步說,即使爆閃監控補光燈“未超過國家標准亮度”,也並不意味著其“不對周邊環境產生影響”。原因很簡單,人眼對光線的感知受環境影響很大,同等亮度的補光燈,在光線昏暗的路段更容易使人感覺“亮瞎眼”。單純以國家標准而不是實際效果來實施管理,這樣的管理思路未免有些不負責任。科學化管理的過程中,規范化只是第一個層次,在此之上的是精細化。如果說規范化更多考慮的是管理,那麼,精細化關注的重心則是服務。在城市越來越強調精細化管理的當下,為什麼不能依據道路情況和光線背景,適當調整監控補光燈的亮度呢?
道路監控的重要意義無須贅述,既可以維護交通秩序,又可以為警方提供線索,在維護社會治安方面也大有用武之地。但我們有必要對道路監控設備進行全面“體檢”,一方面治理干擾視線的“亮瞎眼”,另一方面剔除年久失修的“睜眼瞎”。
隨著公共服務方式的持續改進,在服務中實施管理、在管理中體現服務,越來越成為各級政府的共識。習近平總書記形象地指出,城市管理應該像繡花一樣精細。城市的精細化管理,首先就體現為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以服務者的眼光去看待監控補光燈,無論是“亮瞎眼”還是“睜眼瞎”都不難找到解決的方案,所需要的是多一些“繡花”的細致與耐心。
(作者:趙志疆,系媒體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