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報:“懷孕即解聘”判賠,用人單位別想再“任性”

丁家發

2019年11月20日08:05  來源:《工人日報》
 
原標題:“懷孕即解聘”判賠,用人單位別想再“任性”


  今年2月20日,廣東珠海一家物業公司女職工鐘玲發現自己懷孕的當天,就被告知“不用再回公司上班了”。近日,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該公司侵害平等就業權,“判令公司作出書面賠禮道歉,並賠償孕期工資損失2064元、未休產假工資損失187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據了解,此案是“平等就業權糾紛”這個新案由在廣東省的第一次司法實踐。(見11月16日《工人日報》)


  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制定限制生育、縮短產假等“土政策”,員工如果工作期間違反這些“土政策”,就有可能被解聘。或者,給女性求職者設置不合理不合法的入職門檻等。廣東珠海這家物業公司女職工“懷孕即解聘”,就是一個活生生例子。對這種赤裸裸侵害女職工平等就業權行為,法院的判決以法律之威嚴充分保護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也為其他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審理此類案件提供了一個很好的經驗借鑒,更對其他用人單位具有普法和警示教育意義。


  生育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權利,除法律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生育權。這名女職工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最終獲得了應有的賠償。從個例的成功來看,該名女職工敢於說不的勇氣和較強的法律意識值得點贊,但現實生活中,有不少女職工遭遇侵權后,往往擔心維權將被“炒魷魚”或遭變相辭退,對單位限制生育等“土政策”隻好忍氣吞聲。即便被辭退、開除后,也大多因為怕麻煩、訴訟成本高而放棄打官司維權。


  早在今年2月,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委聯合下發通知,明確要求各類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擬定招聘計劃、發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員過程中,不得限定性別或性別優先,不得以性別為由限制婦女求職就業、拒絕錄用婦女,不得詢問婦女婚育情況,不得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不得將限制生育作為錄用條件,不得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准。雖然這些舉措給了女性求職者抵制“土政策”增加了一定的底氣,但用人單位從自身利益考慮,往往又會採取一些比較隱蔽的做法,讓被侵權職工找不到“把柄”,維權起來舉步維艱。


  就當前的現實復雜性而言,保護女職工平等就業權刻不容緩。一方面,監管部門應加大對用人單位監督力度,及時糾正類似“懷孕即解聘”的限制生育等違法規定,對嚴重侵犯平等就業權的用人單位予以嚴厲處罰和制裁,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另一方面,各地工會、婦聯等組織也要進一步創新方式方法,更多地幫助遭受侵權的女職工維權。此外,針對用人單位成本增加的問題,政府層面可以探索更有效的生育成本全社會分攤舉措,或由政府在一定條件下直接給予用人單位財政補貼等方式,促進用人單位主動保護女職工合法權益。

(責編:段星宇、董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