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上午,上海公交“咸豬手”第一案開庭,在地鐵上連續對女性乘客伸出黑手的被告人王某某,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罪名是強制猥褻。
從8月底,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涉嫌強制猥褻罪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批准逮捕引發輿論關注,到法院依法判處王某某6個月有期徒刑,人們期待已久的“咸豬手”入刑終於成為了現實。
公交“咸豬手”是女性的噩夢,但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到底有多嚴重呢?在很長一段時間裡,人們的認識始終停留在“無法可依”的層面上。在公共汽車、地鐵上猥褻女性一直被認為是性騷擾,而性騷擾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也就無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在實踐中,公安機關對公交“咸豬手”隻能採取批評教育的方式,最多是進行治安處罰,而真正追究“咸豬手”刑事責任的,上海的這個案子的確是第一例。
此案中適用的罪名是強制猥褻。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且在公共場所犯以上罪行的,屬加重情節。根據公訴機關對王某某在地鐵上犯罪情節的具體描述,以強制猥褻罪判處其6個月的有期徒刑,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
公交“咸豬手”不僅損害了婦女的合法權益,也有損法律的尊嚴。但一直以來,這種現象卻屢禁不止,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趨勢,根本原因還是在於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沒有把這種行為上升到觸犯刑法足以追究刑事責任的高度。
事實上,公交“咸豬手”絕不是一件小事。有研究表明,很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騷擾他人的人,並不是偶爾為之,而是慣犯,他們把這種行為作為一種尋求刺激、滿足變態心理的方式。對這種人不是簡單的批評教育就能夠改好的,隻有用刑法的威懾力才能讓他們有所收斂、心存顧忌。
公眾對公交“咸豬手”現象一直深惡痛絕,只是苦於沒有有效遏制的辦法。上海司法機關依法嚴懲公交“咸豬手”,體現了司法機關主動回應社會關切的人民司法精神,同時也給這種丑惡行為樹立了司法標杆,用司法判例警示所有心懷不軌者:手莫伸,伸手必被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