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報:應盡快完善兒童監護制度

虞潯

2019年10月10日08:39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應盡快完善兒童監護制度

  近年來,我國在兒童權益保障方面取得了長足進步,但兒童因被虐待、被忽視而最終導致慘劇發生的報道也屢屢見諸媒體。這折射出我國兒童監護制度存在的漏洞。如何消除隱患、堵塞漏洞,盡量減少悲劇的發生,值得我們深思。

  早在1959年和1989年,聯合國就先后通過了《兒童權利宣言》《兒童權利公約》,將兒童權利歸納為生存權、受保護權、發展權和參與權。我國自20世紀90年代起加快兒童權利保護立法,逐漸形成了以《憲法》為總綱,《民法總則》《刑法》等法律及《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專門立法為主體,相關保護兒童權利的司法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為補充的較為完備的兒童權益保障法治體系。在兒童監護制度方面,《民法總則》《未成年人保護法》等規定了監護權撤銷、指定監護、臨時監護人等制度。在現實生活中,家庭監護仍是兒童權利保障的首要和唯一選擇。

  之前廣泛引起輿論關注的章子欣案、王振華猥褻女童案警示我們,家庭監護是會存在漏洞的。當家庭監護人不履行或怠於履行其監護責任,甚至是利用其監護人地位侵害或濫用兒童權利時,國家和社會需要及時介入並補救兒童受損的權利。

  毋庸諱言,目前我國的監護制度存在著一些問題,以致上述救濟措施難以充分落實和實現。這主要表現為:一是現行兒童權利保護和監護制度方面法律不夠健全,法律規定用語不明晰,責任主體、執法部門不明確,部分法律規定之間協調性差,許多規定形式大於實質,可操作性不強。例如,未成年人監護權撤銷制度在司法實踐中較少運用。二是對家庭監護缺乏有效的預防干預和替代安置措施。例如,在需要國家介入和干預兒童監護時,我國沒有專門行政機構去處理兒童后續安置和臨時監護等問題。三是監督監護人制度不完善,對於監護人的監督缺乏必要的輔助條款保障其實施。

  對於以上兒童監護制度及其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基於我國國情和現實基礎,借鑒國外相關制度經驗,可以從以下角度解決。

  第一,完善立法。一方面應梳理和整合現有法律法規,清理違反上位法律的和重復表達的冗法,修改適用性較差的法律法規﹔另一方面應加快制定和實施包含家庭、社會、國家監護制度及相關操作細節在內的專門性兒童福利法律法規。

  第二,完善國家監護制度。一方面應賦予相關機構(如民政部門)專門職權以處理兒童監護方面事務,其職能可參照一些國家的兒童或少年福利局,行使包括家庭監護干預、臨時監護、監護權轉移、監護監督、監護補貼等方面事務﹔另一方面應加強國家公權力對家庭監護不利的干預和對兒童權利受侵害的救濟,職能部門或居(村)委會可以根據兒童家庭監護失當的程度、情節和主客觀因素來評估其對兒童權利侵害的程度,並根據具體事實積極介入,扮演好協調者、監管者的角色,必要時根據法律規定行使臨時監護權,確保兒童權利在第一時間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健全兒童監護配套措施。通過立法支持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或其他民間組織、社會團體探索社會監護手段,作為家庭監護和國家監護的重要補充,積極參與兒童權利保障事業﹔參照其他國家的強制報告制度,推動建立中國版的“兒童權益報告制度”,賦予日常與兒童密切聯系的特定人員(如教師、學校工作人員、醫護人員、社區工作人員、其他照顧和撫養兒童人員等)在發現兒童受到虐待、忽視和其他家庭監護失當的情況時,有義務立即向有權部門報告相關情況。

  兒童,不僅僅是父母的子女、家庭的成員,更是國家的希望、民族的未來。保障兒童權利,不單是家庭的責任,也離不開國家的幫助和社會的關懷。有關層面應盡快完善兒童監護制度,不要讓更多的兒童悲劇再次重演,願每一個孩子都能茁壯成長、成人成材。

   (作者:虞潯,系華東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院長)

(責編:段星宇、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