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如何証明“寫判決書身亡”是工作所致

吳元中

2019年10月09日08:27  來源:齊魯晚報
 
原標題:如何証明“寫判決書身亡”是工作所致

  10月8日,一則《“法官在家寫判決書身亡”后續:依法認定認同工傷》的新聞,引發關注。但細看內容,並沒有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的信息,仍然是9月23日事件報道時的狀態。亦即河北三河市法院法官楊文峰下班后將案卷帶回家,寫判決至凌晨,早晨6時起床后繼續寫,7時上廁所時暈倒搶救無效死亡。廊坊市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一審認為不予認定工傷的証據不足,撤銷其決定,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應當說,人社部門不予工傷認定並非沒道理。該案的關鍵是如何証明楊法官確實是在寫判決時發病的,舉証責任在申請人而非人社局。

  對於非典型性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視同工傷規定。“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含義是明確的,下班回家后就屬於業余時間,即便在家裡也想著工作或者自願做一些工作的事情,也不能因此就使家裡成為工作崗位。盡管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的確存在一些不合理,但我國實行嚴格的制定法制度、不承認判例法制度,要糾正該條款的不合理,隻能由立法部門進行修改,不能在規定不變的情況下,通過對法條擴充解釋的方式修改,那會破壞法制。近來司法部門突破規定、傾向於保護工作人員權益的初衷固然讓人稱道,但在性質上是不合適的。

  而且,這種隻看病發時是否在工作的做法,注重的僅是工傷與工作的表面聯系,並不能保証確實是工作所致。畢竟,與生產事故或交通事故會致人死亡不同,不管是寫判決還是批改試卷,是造不成死亡的。發生這類事故的原因,與其說是寫判決、批改作業所致,不如說是自身疾病更合適,聯系更密切。

  無可否認,長年加班、工作壓力過大確實會使身體不堪重負造成病態,引發職業病甚至致人死亡。也正因為如此,在國外盡管整體上對雇員採取一種幫扶態度,隻要事故發生與工作存在模糊關系就可能認定為工傷,但美國嚴格以“與工作相關”原則進行工傷認定,亦即傷害必須與工作相關。在日本,對於因工作原因長期疲勞和緊張引發病症、可認為工傷的情況,要考察勞動者在死前最后6個月內每月加班是否超過60小時、工作時間的連續長度、出差的頻率、辦公場所的環境狀況等指標。既然是工傷,就應確實是工作所致。

  為了使非典型性工傷認定更科學,我們也有必要把思路轉到相關事故的造成是否真的是工作所致上來,而不是僅看發病時是否在工作,使得工傷認定成為一種運氣。不然的話,勢必使一些因自身病症死亡的情況由於正好在工作時發病,得以認定為工傷,像那些從事繁重生產勞動、工作隻能在單位和工作場所進行、無法帶到家裡的人,則因為確實因工作致病卻發病在家裡,不能認定為工傷。那不但不公平,也會使“工傷”失去工傷的性質。

(責編:段星宇、董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