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濫簽“責任狀”,實質是變相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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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事無巨細都簽責任狀,那無疑是一種形式主義。因此,簽訂責任狀要實事求是,不能變相向地方和基層推卸責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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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辦印發的《關於解決形式主義突出問題為基層減負的通知》明確提出,嚴格控制“一票否決”事項,不能動輒簽責任狀,變相向地方和基層推卸責任。各地從基層反映強烈的“痛點”入手,清理規范“一票否決”和簽訂責任狀事項,嚴防泛化濫用,向“責任甩鍋”說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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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狀”本是抓工作落實的一種方法,意在分解任務、落實責任。但毋庸諱言,在現實中,責任狀出現了“濫簽”的局面,在一些地方,不管部署什麼工作,都要一級一級地簽訂責任狀,導致責任狀“滿天飛”。實事求是地講,有的責任狀是必須要簽的,但是還有一部分責任狀,只是在往年簽訂的責任狀上面改改數字和日期,完全不符合實際,根本落實不了。此外,基層干部還擔心,上級有關部門要求層層簽訂責任狀,把原本上面自己承擔的責任全部推卸到基層。一旦出事,就以下面沒有認真落實為由追究基層干部的責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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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層簽訂責任狀”變成了“層層推責”,背離了簽訂責任狀的初衷,而這種把責任“推走”的方法,也讓一些部門開始忽視身上所肩負的工作責任。有的部門一年要簽訂100多份“責任狀”,包含了工作的方方面面,但簽過之后,隻要不出大事,通常情況下,無人過問“責任狀”的落實情況。從而使一些干部,在日常的工作中,越來越不把“責任狀”當一回事。而一旦出了事,有些部門也不去查真正的責任在哪兒,只是看有沒有簽訂“責任狀”了事。至於“責任狀”在落實過程中,上級有沒有做好督促考核,上級有沒有給下面提供必要的條件,那就不管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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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一些上級部門隻給基層規定責任而不賦予對等的職權,讓基層干部很為難。譬如:某縣讓鄉鎮簽交通安全責任書,責任狀要求嚴防重大交通事故發生。但道路維護、安裝防護欄等都得靠上級部門實施相關項目,且對於非法運營,鄉鎮沒有執法權,隻能勸導。上面既不給資金又不給職權,鄉鎮人員沒法去落實,隻能聽天由命,祈求老天“千萬別出事”﹔要麼違規、越權採取一些措施,對一些車輛進行非法檢查等。像這樣的責任書,鄉鎮沒辦法落實,但出了事情板子還是打在鄉鎮干部身上,在不公平的同時,也導致一些鄉鎮干部不依法辦事,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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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責任書是一件十分嚴肅的事情,特別是政府部門的責任狀,代表了政府的誠信,代表了政府的形象,代表了為民服務是否有真心,代表著是否能實現人民群眾的期待。有權必有責,下級向上級簽訂責任狀是一種目標管理方式,通過責任狀激發下級完成工作的動力,這是一個好的制度設計,但是如果事無巨細都簽責任狀,那無疑是一種形式主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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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簽訂責任狀要實事求是,不能將一些不可能實現的事情強壓給下面。該上面的責任就是上面的責任,該下面的責任就是下面的責任,要厘清責任清單,讓“權責要對等、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成為共識。另外,要完善考核標准。重顯績也要重潛績,細化考核細則,使干事者得榮譽,使擔當者得嘉獎。</p>
(責編:段星宇、董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