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消息稱,《哪吒之魔童降世》上映第15天,光線傳媒突然讓旗下北京光線影業有限公司瘋狂注冊《哪吒》相關商標。記者查閱中國商標網發現,從8月9日開始,光線傳媒一口氣提交了1818個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名稱幾乎全部與該電影有關,諸如魔童哪吒、哪吒之魔童降世、殷夫人、敖丙等。“哪吒”作為公眾耳熟能詳的傳統神話人物,能否成為商標被注冊引發爭議。
公眾質疑顯然是有道理的。哪吒、孫悟空、玉皇大帝、二郎神等作為家喻戶曉的神話人物,早已成為中華民族的共同文化資源,並不屬於哪個人或哪個公司。若允許神話人物被注冊成商標,就會因為排他性權利隻允許商標所有人獨享使用權,從而成為了個別人的私產,違反了神話人物的公共屬性、公共性質。從這個角度來說,對於神話人物等具有公共屬性而非商標申請人自己創造的名稱,不能按照先佔原則注冊成商標。
細看光線傳媒搶注的商標,大多是“魔童哪吒”“哪吒之魔童降世”等商標。由於這些都是建立在“哪吒”名稱基礎上,是以“哪吒”為依托的,就同不能以“北京之子”“天津之母”“青島啤酒之改進”等進行商標注冊一樣,這樣的操作也是不允許的。不允許以相關名稱注冊,是指商標名稱中不得含有相關名稱,絕不是稍作加工、不那麼赤裸裸就可以。
對於能否以神話人物注冊問題,有律師表示,“目前看是沒有問題的,此前有孫悟空、豬八戒這樣知名度更高的神話人物名字都被注冊商標了,所以哪吒也是可以成為注冊商標的”。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沒有任何條款規定神話人物名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由此一來,同一些孫悟空或豬八戒商標一樣,哪吒、敖丙、東海龍王等確實可以用作商標注冊。
這無疑暴露了商標注冊方面的漏洞,需要根據實踐中暴露出來的問題進一步對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完善。因神話人物有公共屬性,故而有必要明確規定神話人物不得作為商標。商標既是自己商品或服務區別於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志,性質上僅僅是一種區別標志而與哪吒、孫悟空等無關,經營者也就應當把精力放在如何提高自己商品或服務的品質方面,而不是在商標取名、注冊方面出奇制勝,甚至光想著投機取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