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報:從重處罰考試作弊 讓社會更公平

劉婷婷

2019年09月05日08:02  來源:中國青年報
 
原標題:從重處罰考試作弊 讓社會更公平

  據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聯合對外發布《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明確高考、研究生考試、公務員考試等四類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並對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准進行解釋,對於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等情形,將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等。(《中國青年報》9月3日)

  考試作弊古已有之,但以往,多以行政處罰予以懲戒。與考試作弊的高回報相比,這樣的輕罰無異於“蜻蜓點水”,很難起到真正的威懾作用,以至於各種作弊事件層出不窮,考試作弊之風愈演愈烈。而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將“考試作弊”入刑,可謂由“行”入“刑”、處罰加重的一大突破。正是借由這次頗具意義的“修法”行動,將組織考試作弊行為、非法出售、提供考試試題、答案行為以及代替考試行為,正式確定為犯罪行為,並明確了相應的刑罰階梯,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客觀而言,“考試作弊”入刑的震懾作用,可謂是立竿見影。據資料統計,自《刑法修正案(九)》頒布以來,公安機關共偵破各類組織考試作弊犯罪的案件5000余起,依法行使打擊違法犯罪人員上萬名,查獲涉考的學生10萬余名,收繳作案的器材有50萬余套,搗毀作弊器材的生產線100多條,有力打擊了考試作弊犯罪。但是,也應看到,從立法的角度看,有關刑法條款還不夠具體。比如,刑法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等才能構成犯罪,但究竟什麼才屬於法律懲處的范圍,刑法並未作出明確認定。又比如,對於何為“情節嚴重”,在刑法條文中也找不到答案。由此,給司法操作帶來不小難度,也不利於嚴厲打擊考試作弊行為。

  審視剛出台的《解釋》,對《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有的放矢作出了若干修繕。比如,《解釋》明確規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等四類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將“入罪”限定在這些類別考試的范圍之內,有利於集中司法資源進行打擊,避免出現打擊范圍偏大的現象。

  此外,該《解釋》的另一個亮點,就是對“情節嚴重”也作出了具體明確,規定組織跨省作弊、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等6種情形,均可視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情節嚴重”,特別是將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這三類考試中組織作弊的直接規定為“情節嚴重”,不僅有利於司法機關進行操作,更有利於遏制危害更大的考試作弊種類。

  從司法實踐看,對於考試作弊犯罪的懲處,雖說刑法修正案明確了兩個量刑幅度,但現實中鮮有被重罰者,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是拘役等輕刑的,也不在少數。根據《解釋》,對於一些“情節嚴重”的考試作弊者,將面臨最高七年的刑罰。不僅如此,《解釋》還明確了考試作弊犯罪的職業禁止、禁止令和罰金刑適用規則,這就意味著,對於組織和參與考試作弊的不法分子,將付出更為高昂的違法代價。

  最新《解釋》的出台,通過司法解釋的“准立法”作用,在立法精神的框架內,對考試作弊行為發出了更強有力的遏制攻勢。隨著法治的不斷健全,考試作弊亂象將得到更有效規制,而考風純淨的背后,是一個更加公平的法治社會。

(責編:董曉偉、仝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