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試用期何以成為社保“盲區”

錢夙偉

2019年08月28日09:19  來源:齊魯晚報
 

8月22日,由51社保發布的《中國企業社保白皮書2019》顯示,在入職當月或次月及時參保的企業比例達到77.5%,相較去年有了較為明顯的回升,這反映出企業社保合規意識逐步增強。不過,仍有19%的企業選擇試用期結束后才開始為員工繳納社保,居於不合規操作的首位。這表明,由試用期未按照規定及時參保導致的試用期社保“盲區”值得各方關注。

今年以來,我國社保降費力度空前,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降至16%,並改以往隻統計城鎮非私營單位職工的平均工資,為城鎮私營單位和非私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來核定社保繳費基數,從而減輕企業繳費負擔、增加低薪群體到手收入,提升企業和職工的獲得感。但好的政策設計,還需要確保落實到位。

總體上說,企業社保合規意識逐步增強,但如住房公積金覆蓋比例、補充醫療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企業年金的覆蓋率均出現不同程度的下滑。而這其中,試用期未按照規定及時參保導致的試用期社保“盲區”值得關注,仍有19%的企業選擇試用期結束后才開始為員工繳納社保,居於不合規操作的首位。《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顯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的試用期,是一個前期考察,適應工作環境的一個緩沖,包含在勞動期限之內,因此不能因為員工還在試用期,就不給員工購買社保。

對此社會保險法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如果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勞動者遇上不給買社保情況可以去當地人社局舉報。

相當一部分企業未為試用期員工繳納社保,損害了員工的權益。但顯然,“去當地人社局舉報”的員工並不多。這是因為,員工怕因此影響正式錄用,如果因為舉報“得罪”企業而丟了飯碗,於員工當然得不償失。畢竟,對許多員工來說,試用期都來之不易。而這也讓企業有恃無恐,明知故犯,因此,不讓試用期成為社保“盲區”,還需要有關部門加強監管,維護員工的權益,還需要更積極主動的作為。

(責編:金鳴(實習生)、董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