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乘客比剪刀手被罰20元,背離了處罰目的

呂好玫

2019年08月14日08:16  來源:齊魯晚報
 
原標題:乘客比剪刀手被罰20元,背離了處罰目的

因在機動車副駕駛位置上對著監控比了個剪刀手的姿勢,就收到了交警開出的20元罰單,這令當事人感到十分郁悶。近日,網曝山西運城高速公路上發生此類事件,隨即引發網友熱議,有網友甚至直呼“民警的行為屬於過度執法”。

罰比剪刀手者20元,理由是在司機旁邊比剪刀手,已經影響了司機的安全駕駛,容易引起交通事故,不存在過度執法,所以要處罰。

當地交警處罰的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和《山西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八條。可是,第八十九條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該條款並沒有說比剪刀手屬於違法行為,既然沒有定性比剪刀手屬於違法行為,怎麼能依據此條款進行處罰呢?而第六十八條規定可以處20元罰款的情形,五項條款中都沒有明確說比剪刀手屬於罰款20元的范疇,甚至連一個“等”字或“等等”的類推都沒有明確規定,就不該依此進行處罰,一旦處罰了就容易引發爭議,讓被處罰者不服。

事實上,對公民來說,法無禁止即自由﹔對執法者而言,法無授權即禁止。交警執法更應當遵守這種執法的基本常識。從這個方面講,罰比剪刀手者20元,不僅屬於過度執法,還涉嫌越權執法,理應叫停。何況,交通對機動車的處罰一般是對司機的處罰,而對車上非司機乘客進行處罰,如果是當面處罰,聽取被處罰者的陳述申辯,保障處罰的程序與過程合法,還值得一試。而今,非現場執法,只是通過遠程認定來執法,既難以做到執法告知的義務,也難以聽取被處罰者的陳述申辯,這樣的處罰,即使結果合法,其程序和過程也不合法。畢竟,忽略了執法程序和過程中被處罰者的合法權利,這種執法是難以得到認可的。

其實,執法的真正目的是教育人,讓公民遵紀守法,做“法治公民”,不是罰款“創收”。而今,罰比剪刀手者20元,背離了處罰的目的,難以教育被處罰者。從這個角度上講,對比剪刀手者,與其罰款,還不如以說服和教育為主,提高公民特別是乘客的交通安全意識。比如,交警既可以直接說服和教育比剪刀手者,還可以通過說服和教育駕駛員來約束乘客的不良行為,引導乘客遵守交通規則,安全出門,安全回家。

(責編:段星宇、董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