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江晚報:舟山受捐女孩退余款理應點贊

林上軍

2019年08月06日08:06  來源:錢江晚報
 
原標題:舟山受捐女孩退余款理應點贊

“水滴平台籌款需求方愛心籌款退回支付卡38.96元。”近日,不少舟山市民微信收到一筆退款到賬通知。

這是一筆來自舟山岱山姑娘愛心籌款的退款。這位岱山姑娘姓夏,自小與媽媽夏平飛相依為命。近2月前,她的媽媽在醫院確診子宮內惡性腫瘤全身多發骨轉移。為了照顧重病的媽媽,小夏放棄寧波的工作回到舟山。每天高達600至1600元的醫療費幾乎快壓垮了這個女孩。無奈之下,她隻能在“水滴籌”上發布了求助信息。

在愛心人士支持下,小夏共籌集到16余萬元。然而,大家的愛心並沒有留住她媽媽脆弱的生命。處理完媽媽的后事,她將剩余的12余萬元按比例退還給資助人。許多人點贊夏姑娘的善良、誠實,相比於當下那些靠詐騙賺錢的犯罪分子、那些借錢后故意不還的老賴、少數不懂感恩踐踏愛心的受助者,岱山姑娘的自強自立、不貪不佔顯得如此難能可貴,猶如山間清泉,流入人們心田。

人們之所以大力點贊夏姑娘之舉,因為現今社會,心安理得地消費別人的愛心款,或因為愛心捐款結余引起去向糾紛,不乏其例。

觀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慈善法》,其實,對於捐贈、捐助等慈善行為的要求,有比較明確的規定。如《捐贈法》第五條規定:捐贈財產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將捐贈財產挪作他用。第二十九條規定:挪用、侵佔或者貪污捐贈款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退還所用、所得款物,並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慈善法》第十二條規定:慈善組織應當根據法律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權限,開展慈善活動。

顯然,相關法律在制訂時,已預見到會出現受捐財產挪用、侵佔或者貪污的情況,至於所謂的類似網絡平台,也有責任去監督受贈資金、財產的處置情況,但現實中往往不盡人意。當然,個人通過“水滴籌”“輕鬆籌”等平台直接求助,不屬於慈善活動﹔隻有通過(委托)正規的慈善組織發起的相關行為,或者以剛性協議規范的網絡募捐,才能確保各方受到法律的保護。夏姑娘之舉之所以引起人們的強烈反應,究因是當下一些網絡平台捐贈行為需要規范,熱衷捐贈的愛心人士也需要有個明確的交代。

現實一再告知人們,單靠道德約束、道德譴責,“愛心”事業還無法抵達行穩致遠,隻有依仗道德和更加細化的法律規則,才能讓受贈者從他律走向自律,並使一些眾籌義舉實現良性循環。

 

(責編:段星宇、仝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