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江晚報:起訴群主被駁回,入群就要守“規矩”

魏英杰

2019年07月31日07:59  來源:錢江晚報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7月29日,山東青島萊西法院審理了一起群成員起訴群主的名譽權糾紛案。一審審理結果,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案件受理費500元,不予退還。

這事情還得追溯到今年1月下旬,山東濟南律師柳孔聖因在平度市法院建立的“訴訟服務群”發言,被群主“踢出”,柳遂將該群群主劉德治告到法院,要求劉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看到案件審理結果,相信很多群主都鬆了口氣。眼下,許多人已經離不開微信,有微信的人多少都有幾個微信群,而入了微信群,群成員之間難免會有交流和爭執。微信群不止是一個虛擬社交場所,也是一個考驗個體公共意識的地方。當群主越來越成為一個吃力不討好的活兒,既要經常發言活躍氣氛,又要及時維護群內秩序,提醒和處理不當發言的群成員。

這起訴訟糾紛給人的啟發在於,一方面法院重申了“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的相關規定,另一方面也肯定了群管理自治規則的合理性。法院認為,“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用戶在線,規則也在線”,劉德治將柳孔聖移出微信群,行使的是互聯網平台賦予群主的功能權限。法院同時認為,群主與群成員之間入群、退群行為,應屬於一種情誼行為,劉德治並未對柳孔聖名譽、榮譽等方面進行負面評價,且沒有侵權行為,不屬於法院民事訴訟的范圍。

按照《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主管理責任,這就是所謂“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這就意味著,群主作為微信群的日常管理者,要對所在微信群所有成員在群內的發言負責。如果有人在群內發表違反法律法規的言論,群主也要承擔相應責任。正因如此,群主有理由也有必要通過警告、“踢群”等方式,將發表不當言論的群成員移出群聊。

此外,不同的群建立的目的不一樣,對群成員的要求也不同,所以在遵守相關法規之余,也可能會有自己的群規。這可看作一個群的自治規則,凡入群者即意味著其應認可和遵守相關群規。群規的有效范圍雖然隻在一個群內,但在這個群內,群規制約著每個群成員。所以,隻要有群成員違反群規,群主也可以祭出“踢群”的權力。

簡單講,入群就要守“規矩”。這個“規矩”就是群聊的公共規則,往大了說就是國家法律法規,往小了說就是具體到一個群的群規。對於群主來講,這是所有群內活動賴以存在的前提,而對於群成員來講,隻有遵守這些公共規則,才能夠在群裡愉快地交流,而不至於危及微信群和群主。萊西法院駁回原告起訴,就是基於上述理由作出的判決。

(責編:李儀澤(實習生)、仝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