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報:政府為見義勇為兜底有助於弘揚正氣

張智全

2019年07月05日07:49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政府為見義勇為兜底有助於弘揚正氣

  第十二屆“首都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先進單位及好市民”評選表彰工作新聞發布會7月3日舉行。據北京市民政局見義勇為權益保護處處長柴珠峰介紹,今年,北京市將針對見義勇為認定和免責等方面進行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見義勇為行為造成相關損失,或將由政府進行兜底保障。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其所釋放的除暴安良和維護公序良俗等正能量,歷來備受推崇。但與此同時,見義勇為者在實施見義勇為行為過程中,也許會對他人或公共財產造成損失,有時還可能對自身造成損傷,由此引發了見義勇為者造成的損失究竟該由誰買單,以及如何避免見義勇為者不因損失的買單而陷入“流血又流淚”等尷尬問題。

  應該承認,在侵害人和受益人都有明確具體指向時,見義勇為者不為損失買單不僅是共識,而且法律也進行了確認。我國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都對見義勇為者造成的他人和公共財產損失,以及見義勇為者自身損傷的救濟,作了明確規定。但問題的關鍵是,如果侵害人和受益人具體指向不明,見義勇為者造成的損失和自身損傷又該由誰買單?政府是否可以用公帑予以兜底?社會各界對此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意見不一。

  有人認為,政府用公帑為見義勇為者造成的損失和自身損傷買單,不僅對廣大遵紀守法的納稅人顯失公平,而且在實質上既是對侵害人違背公序良俗和法律行為的縱容,也是轉嫁了受益人維護自身權益本應付出的成本。畢竟,侵害人對自己違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為付出應有代價天經地義,受益人亦不能無償地坐享收益。政府即使可以用公帑為見義勇為者造成的損失和其自身損傷買單,也應在買單后對侵害人和受益人保留依法追償的權利。

  上述觀點盡管有一定道理,但在整體邏輯上卻不能成立。眾所周知,政府在社會治理中處於絕對支配地位,政府的這種特殊地位,注定了其在社會治理中必須承擔更多的責任。在法理上,見義勇為者的積極行為,很大程度上承擔了政府本應承擔的義務,根據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政府對見義勇為者代為自己承擔義務所造成的損失和其自身損傷理當買單。

  同時,不少有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行為之所以需要見義勇為者挺身而出,在很大程度上還緣於政府對社會的治理沒能做到盡善盡美,政府對自身沒能做好社會治理的行為亦應買單。盡管政府此舉消耗了公眾的納稅錢,但目的是為了公共利益,其買單行為也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納稅人的共同利益,對納稅人來說,無疑於理於法都有必要。顯然,政府為見義勇為者造成的損失及其自身損傷予以兜底,都是應有之義,完全有必要通過立法的形式將其固定為政府的法定義務。

  更重要的是,政府為見義勇為者造成的損失及其自身損傷予以兜底,有助於弘揚正氣,引領公眾積極參與社會治理,形成“路見不平眾人拔刀相助”的濃厚共治氛圍。故此,政府為見義勇為者造成的損失及其自身損傷予以兜底,顯然不可或缺。

(責編:仝宗莉、董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