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整治地名依法才能贏得理解和支持

葉泉

2019年06月20日09:00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整治地名依法才能贏得理解和支持

近日,陝西、山西、廣州及海南等多地發布的“關於需清理整治不規范地名清單的公示”引發熱議。其中,海南省民政廳發布的清單顯示,有84個地名查出存在不規范的情況,如維多利亞花園、維也納國際酒店等因崇洋媚外被列入清單。156人文行館、畢弗利別墅等因“怪異難懂”也被列入清單﹔珊瑚宮殿、帝王花園小區則被指“帶有封建色彩”。對此,多數網民認為不妥,質疑當地政府亂作為、“矯枉過正”、“亂扣帽子”。

網民對多地整治不規范地名不認可,有一定道理。因為在這一過程中,一些整治地並沒有意識到清理整治地名涉及一個根本問題,那就是法律怎麼規定。

首先,我們應該清楚,這次清理整治的到底是地名,還是酒店、門店名?從海南公布的清單來看,有的是小區名,有的是酒店名,還有的可能是一些門店的名稱。將這些不同性質的名稱混在一起,造成了地名概念上的混亂,也造成了法律依據上的問題。

1986年國務院頒布了《地名管理條例》,這一條例開宗明義就明確了什麼是地名,即“本條例所稱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實體名稱,行政區劃名稱,居民地名稱,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台、站、港、場等名稱”。很明顯,根據條例規定,酒店、門店名稱不在地名的范圍之內。因此,清理整治地名把酒店、門店名稱也算在內,缺乏法律依據。

其次,什麼樣的地名是不合法的?根據條例和實施細則,地名原則上要有利於人民團結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要尊重當地群眾的願望,與有關各方協商一致。同時,法律還有一系列禁止性規定:不能以領導人的名字命名,不能有損民族尊嚴,不能歧視,不能侮辱和極端庸俗,不能用生僻字,一個縣、市內不能重名。而條例的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不以外國人名、地名命名我國地名。

由此可見,不以外國人名、地名命名我國地名是法律的規定,而不是所謂的“崇洋媚外”。如果不說清楚這一點,地名整治就會從依法整治矮化為政府的主觀臆斷。

還以海南的清單為例,海南把“大、洋、怪、重”作為地名不規范的表現形式,但其中真正有法律依據的應該是“洋”和“重”,所謂的“怪”和“大”,並不是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如果以此為由對地名進行整治就明顯師出無名、於法無據了。

法治國家對公民的要求是法無禁止即可為,而對政府的要求則是法無授權不可為。反映在此次多地清理整治地名的行為上,就是法律沒有禁止性規定的地名都是合法的,不能隨意對其扣帽子,而對法律有禁止性規定的地名則要依法規范、大膽清理。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各級政府必須依法全面履行職能,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完善執法程序,嚴格執法責任,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多地在清理整治地名的過程中,之所以引發了那麼多的爭議和不滿,從根本上講,是政府沒能做到依法治理,不能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形勢下,對於社會治理來說,法治是一切治理行為的前提和保障,隻有政府依法辦事,治理才能最大程度地贏得民眾的理解和支持﹔反之,則可能是爭議迭出、麻煩不斷。

(責編:段星宇、仝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