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檢察日報》報道,伴隨著生物醫學研究的進步,人體的指紋、虹膜、面容、DNA等個人生物信息的獲取、採集、存儲和應用越發便利和普及。不少平台通過收集個人生物信息作為用戶登錄密鑰,甚至連支付也進入了“刷臉”時代。但其安全性也引發了擔憂。
“刷臉”支付、“刷臉”乘車、“刷臉”簽到……從“一部手機走天下”發展到“一臉走天下”,再次讓人看到互聯網應用和生物技術發展的活力。然而,新的技術在帶來便利的同時,其安全性同樣不可忽視。
然而,諸如App過度收集個人信息,以及酒店等領域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現象,層出不窮。而生物信息更具有特殊性,對保護機制提出了更高要求。比如它的唯一性、終身性,延長了信息泄露的影響期。我們在網上自拍或在街上走路時,都有可能不自覺交出自己的個人生物信息,這也是其安全風險引發更多關注的原因。
上述客觀現實,要求我們對人臉識別技術的應用,必須要平衡其風險,而不能陷入技術進步的盲目快感之中。當前生物技術應用迅速推進,其對應的規范卻幾乎處於空白狀態。比如,是否應該征求當事人同意,採集的信息如何保存?採集者如何確保信息不被泄露、濫用,信息的使用邊界到底在哪?商用和公共場所的信息採集,又有何區別?因此,加快相關方面的立法,為新技術應用建章立制,宜早不宜遲。
互聯網應用和技術創新不僅帶來了便利,也催生了新經濟發展,這是一種雙贏,也代表了社會對新事物、新技術的巨大包容性。與此同時,我們也得看到,由於相關信息保護機制未能同步,新技術的繁榮也的確帶來了更大的信息泄露風險。這其實是一種隱形的“權利成本”。隨著社會隱私意識提升,這種依賴“弱隱私權”的快速發展狀態,到了必須重新審視的時候。
技術應用跑在了監管前面,從短期看很正常。但是,當技術應用到一定規模,監管和規范,以及相應的用戶權利保護必須適時跟進。目前,個人信息保護法已列入立法規劃,對於新技術形態下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應當有針對性地回應。另外,隨著新技術應用的快速更迭、進化,對新技術、新應用建立必要的安全乃至倫理評價標准和體系,也殊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