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商家缺斤短兩被行拘一點也不冤

史奉楚

2019年02月12日07:53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商家缺斤短兩被行拘一點也不冤

據三亞旅游警察支隊通報,2月8日21時許,旅游警察支隊接警台接到一名游客報警稱,其2月8日在三亞市天涯區海坡二橫巷三亞鳳凰翠屏海鮮店吃飯時被詐騙。經調查,該店店長蘇某平、員工徐某更為獲取不當利益,通過在電子秤上“動手腳”增加海鮮重量詐騙客人745元,同時二人還承認之前多次採取同樣手段詐騙他人錢財的違法事實。三亞市公安局依法對徐某更、蘇某平二人處以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款1000元。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一些不法商販在銷售商品時總是會在秤上做手腳,通過缺斤短兩的方式牟取不當利益。在多數人已經對此現象見怪不怪的背景下,三亞公安機關的嚴厲處罰顯得格外耀眼,甚至有觀點認為其屬於市場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民事糾紛,應當通過協商、投訴、訴訟等方式解決,不該上升到行政拘留的程度。

其實,這種觀點雖然有一定的市場,卻在情理和法理上都站不住腳。要知道,誠實守信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基本精神,是交易主體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失信者應受到懲戒是市場經濟得以有序運行的基本前提。同時,民事、行政和刑事之間沒有絕對涇渭分明的界限,所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都有民事責任的基礎,這是一個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也就是說,通常而言的消費領域的欺詐在特定情形下已經突破了普通民事主體間的糾紛,進而上升到治安違法乃至刑事犯罪的嚴重程度。

此外,判斷一個行為的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除考慮到涉案金額外,還需要綜合考量行為人是否具有“前科”、行為的地點、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是否認識到錯誤、是否及時彌補損失等因素,進而得出結論。一般來說,欺詐經營中商家的主觀惡性不大,如商家未盡到注意義務,導致銷售的食品超過保質期或者銷售假冒偽劣產品。

具體到三亞這起通過在電子秤上“動手腳”增加海鮮重量詐騙客人745元的事件上,這看似是商家的欺詐經營,實則就是隱瞞真相和虛構事實的詐騙。因為,涉案行為人的主觀惡意非常大,即其是明知而為之,故意通過在秤上“動手腳”來詐騙顧客錢財。這種行為的性質與不法分子在交易時調換商品和用真幣調換假幣的做法沒有本質區別,均遠遠超出了民事糾紛的范疇,是赤裸裸的治安違法乃至刑事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三亞這起事件中,涉事行為人有多次採取同樣手段詐騙他人錢財的“前科”,說明其主觀惡性非常大。加之在三亞屢屢陷入“宰客風波”,備受公眾關注的大背景下,涉事人依然頂風作案,足見其對商業倫理、法律法規的藐視、抵制、對抗態度。那麼,綜合考量各種主客觀因素,對涉事行為人施加治安管理處罰完全合乎情理、法理,一點也不違和。

進一步而言,這樣的處理並不是太多,而是太少,才顯得如此處理有些過重。相關部門理當引以為戒,不以惡小而縱容,從嚴治理欺詐宰客行為,如除拘留罰款外,還可將宰客商家列入失信名單,甚至在店外挂上“紅牌”,讓商家有所顧忌,不至於視誠信為無物,肆意欺客宰客。如此才能讓人們享受到規范有序、誠信至上的消費環境,不至於步步驚心,總是擔心受到欺詐。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