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立法倡導見義智為體現文明進步

木須虫

2018年11月27日08:33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立法倡導見義智為體現文明進步

  對生命平等的敬畏與尊重是基本要義之一,也是厘清見義勇為觀念模糊地帶的基本尺度,避免見義勇為淪為沒有邊界的道德訴求以及沒有限度的道德義務

  11月23日,經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中,在界定見義勇為人員的定義時,將“不顧個人安危”表述刪除,強調對生命的敬畏和尊重,既肯定大義凜然、不怕流血犧牲的見義勇為,更鼓勵、倡導科學、合法、正當的見義智為(11月26日《中國青年報》)。

  一直以來,對於見義勇為都過於強調了道德高尚,將“不顧個人安危”等視作重要的價值導向予以宣揚,這導致了兩種結果:一是超越能力,讓見義勇為變成了后果可預料的犯險行為,比較常見的諸如未成年個人救人、救火等,特別是施救落水者,孩子救人不成反溺亡的事件屢屢發生,讓見義勇為充滿血色的痛感。很明顯,這忽視了一些緊急條件下諸如救人、救火等行為對專業技能的基本要求,不具備起碼能力而鼓勵他人見義勇為,便是缺少對見義勇為者生命的敬畏與尊重。二是盲目非理性,導致個人以及其他人員不必要的傷害,比較典型的現象如駕車追逃,讓自己、逃跑者以及公眾置於險地,同此產生的傷害,如導致他人傷亡,追逃者還會被追究法律責任,甚至是刑責。同樣的,鼓勵他人不顧個人安危、不考慮后果的見義勇為,也是缺乏對他人生活的敬畏與尊重。

  對生命平等的敬畏與尊重是基本要義之一,也是厘清見義勇為觀念模糊地帶的基本尺度,避免見義勇為淪為沒有邊界的道德訴求以及沒有限度的道德義務。近些年,見義智為漸成共識,體現了時代文明進步,而在立法上明確倡導,更具有導向意義。

  倡導見義智為,一方面讓見義勇為有了險責界線,有所為有所不為,具有適度的道義豁免權利﹔另一方面讓見義勇為有了更清晰的方式方法導向,懂得在保護自身安全的情況下,選擇科學、合理、正當、有效的方法,減少盲目非理性沖動,智為善為。

  此外,在倡導見義智為的同時,也要厘清見義勇為具體行為與見義勇為道德之間價值的界限,對見義勇為獎勵與保護實務,應針對具體行為的肯定,而不能機械地用“勇不勇敢”這樣的道德訴求來“綁架”見義勇為者。

  比如,可以通過立法,不提倡未成年救火、救溺等,但未成年人有此類行為及結果的,都應當給予獎勵和保護,防止再出現一些地方因為不提倡未成年人見義勇為而無法認定與獎勵該行為的尷尬。又比如,應當避免把對見義勇為行為的獎勵與肯定,與個人道德評價片面等同起來,摒棄畸形的價值宣揚思維,橋歸橋路歸路,不讓見義勇為成為道德不可承受之重。例如,江蘇的條例中刪除了撤銷非造假獲得見義勇為稱號的條規,隻要見義勇為行為曾經存在,稱號終生有效,為見義勇為行為存証而非為人的道德榮譽存証,也是法律理性的回歸。這些體現的都是時代的文明進步。

  應成共識

  見義智為不僅能達到救助的目的,也能避免二次傷害發生,更體現著行動的科學性、智慧性。不得不說的是,提倡不計后果、犧牲一切的莽撞行為,是對生命的不負責,更是對生命的漠視。現在見義智為入法條,體現了對個體生命的尊重,是與時俱進的體現,也是人文關懷,更是法制的進步、文明的進步。讓專業人干專業事更符合社會發展要求,見義智為應成共識。如何見義智為,對公眾來說還是一個新課題。有關部門不妨採取多種形式就見義智為進行廣泛宣傳,做到家喻戶曉從而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河南 李方向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