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觀點

(民生·民聲)

人民日報:用好“責任險”這把大傘

曲哲涵
2018年09月14日05:54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小字號

  事前防控,事后補償,降低安全事故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損害,用市場化手段助力政府開展社會風險管理,責任險大有可為

     

  國家衛生健康委日前出台的《關於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推動醫療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中明確提出,醫療機構要根據醫務人員承擔的醫療服務風險,購買醫療責任險。業界普遍認為,醫療責任險有可能成為繼“交強險”后,我國又一個行業性強制責任保險。

  所謂責任險,是由機構、企業投保的,在其生產、運行對第三方造成危害的情況下,由保險公司負責向受害人支付必要賠償的險種。責任險不僅使受害人及時獲得經濟補償,安撫百姓,穩定社會,同時也通過費率杠杆,增強投保者主動加強安全管理的意識。

  2005年初,北京市在國內首推醫療責任保險制度試點。截至目前,全國已有11萬余家醫療機構參保醫療責任保險。在全國診療服務量持續增長的情況下,醫療糾紛數量和涉醫違法犯罪案件數量實現連續5年“雙下降”的良好勢頭,醫療執業環境和患者就診秩序得到持續有效改善,醫療責任險在其中發揮了作用。

  在發達國家,強制責任保險被普及用於很多行業,多達上百類幾千種,佔財產險業務的比重一般為20%,有的高達40%,已經成為企業轉移經營風險的主要方式,成為政府管理社會風險的重要手段。而目前我國的責任險隻有十幾個品種,佔財產險業務的比重不超過5%。近年來部分省區市開展了環境污染責任險、公共場所火災責任險、醫療責任險、食品安全責任險等險種的強制試點工作,責任險的“存在感”才一點點增強。數據顯示,從2014年到2017年,責任險保費增幅分別為16.92%、19.17%、20.04%和18.9%。不過,進一步發展責任險,使之更好地護佑百姓平安康泰,還有一些工作亟待提速——

  必須強化立法保障。在國外,責任險的發展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后盾。而目前在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並未明確規定企業、機構投保責任險的“剛性義務”,各類險種的試點也較分散。業務量不足,導致保險公司無法有效分散經營風險,不敢承保高風險項目﹔或為了規避風險抬高費率和理賠門檻,使企業、機構等不願投保。

  公眾維權意識有待提高。國外企業出一次事故往往就面臨巨額罰款,國內企業由於違法成本相對較低,大多能“化險為夷”。公眾較少發起集體訴訟,造成企業對責任保險沒有強烈的需求,對通過商業杠杆、第三方專業機構來強化風險管理願望也不那麼迫切。

  保險業自身也要“磨好金剛鑽”,結合行業需要,貼合百姓需求,不斷創新產品,增強對相關專業領域的風險管理能力,充分發揮保險“事前管控、事后補償”的功用。

  強制保險具有准公共產品性質,其定價、條款需要經過監管部門“把關”,以防止險企借此牟取暴利,同時也要讓其有利可賺、經營可持續,這對保險監管能力提出了新挑戰。

  擴大責任保險覆蓋面甚至強制部分行業投保,不是強行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也不是架空政府部門的管理權力。“強制”是防止企業對自身產品的安全問題及其對消費者及第三方造成的危害逃避責任。對企業來說,投保責任險不僅能提高風險管理意識,引入專業管理力量,還能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是樹立品牌、打造百年基業的必要投入。政府引入責任險這一市場手段,不僅可降低防控社會風險的行政成本,還能遏制權力尋租等行為,同時消除管理“盲點”,提高管理效率。政府大力推行強制責任險,不是把管理責任推給保險公司,而是轉變管理思路,完善政府、企業和居民之間的風險公共治理機制。


  《 人民日報 》( 2018年09月14日 17 版)

(責編:曹昆、黃策輿)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