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銷者隻會滔滔不絕宣講免息期、額度等優勢,對風險閉口不提,並指導辦卡人按照固定的模板照葫蘆畫瓢填寫相關信息完事,導致很多人對違約責任根本不清楚
最高人民法院6月6日發布《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其中擬規定,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並已償還最低還款額,其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記賬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6月6日澎湃新聞網)。
對於是否應該支付,如何支付全額罰息,征求意見稿還給出了第二種方案,發卡行對“按照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應按照全部透支額收取從記賬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條款未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持卡人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發卡行雖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但持卡人已償還全部透支額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張按照未償還數額計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說明信用卡全額計息條款可能被叫停。
信用卡全額計息主要指持卡人未全部償還賬單欠款時,要按照賬單全額,包括已還款部分為基准計算利息。如賬單為兩萬元,即便到期后僅差1分錢未還,也應按照兩萬元為基准計算利息。可以說,信用卡全額計息早已不是新鮮事物,很多人對其公平性和合理性多有詬病,但很多銀行依然我行我素地執行全額計息條款。
在這方面有個典型的案例,2016年3月,央視主持人李曉東用建行龍卡信用卡消費18000余元,但有69元未還清,10天之后竟然產生了300余元的利息。后得知,建行收取信用卡逾期利息的方式是以當月賬單總額計算,而非以未償還部分金額計算。李曉東認為相關條款應為無效的格式條款,建行應返還向其收取的300余元利息。經過一審、二審,直到2018年1月,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二審判決,認為全額計息的賠償數額過分高於持卡人違約造成的損失,應予以適當減少,要求建行返還多扣劃的錢款253.75元。
由此可見,無論從公平角度還是從交易習慣上說,全額計息條款都對持卡人明顯不公。利息或者罰息,通常建立在本金基礎上,有本金才有利息或者罰息,如果本金已經部分歸還,則欠款人隻需就未歸還部分承擔利息即可。在正規的金融借貸或自然人之間的借貸中,借貸雙方也是如此約定,很少約定全額計息。即便進入訴訟程序,人民法院無非只是要求債務人就未歸還部分承擔利息,不會要求債務人就已歸還部分支付利息,哪怕債務人有嚴重違約行為,也不會讓其承擔全額罰息。銀行與持卡人之間是普通的民事法律關系,其顯然沒有特權要求持卡人承擔全額計息。
信用卡全額計息屬於典型的霸王條款和格式合同。辦理過信用卡的人大概都有經歷,推銷者隻會滔滔不絕宣講免息期、額度等優勢,對風險閉口不提,並指導辦卡人按照固定的模板照葫蘆畫瓢填寫相關信息完事,導致很多人對違約責任根本不清楚,更不知道全額計息條款。特別是一些銀行還會“善意”提醒持卡人隻需歸還10%左右的最低還款額,對全額計息條款卻隻字不提。這種做法極易讓持卡人掉入銀行精心設置的“陷阱”,與備受質疑的“套路貸”有些類似,理應受到清理。
法治社會和市場經濟講究誠實信用和公平正義。最高人民法院的征求意見稿對全額計息條款予以否定和糾偏,非常必要。當然,在失信成本較低的背景下,信用卡違約現象較多,一些小額違約處理起來費時費力甚至成賠本買賣,但完全可使用其他措施,如將逾期者列入黑名單,意見稿也明確了發卡行可主張年利率不超過36%的復利、手續費、違約金等,隻要規則明晰,標准合理,不搞小動作,銀行的訴求就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