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保護勞動權益不宜以年齡為界

馮海寧

2018年04月26日08:18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保護勞動權益不宜以年齡為界

  各地勞動監察部門也不能機械地照搬法律,在法律不完善的情況下,以事實為依據積極作為,才是應該有的擔當

  近日,江蘇省鹽城市阜寧縣81歲老人薛春勤討薪事件被媒體報道后引發熱議。老人10個月工資遭拖欠一年多,討薪無果,曾找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但工作人員卻告知他由於超過了退休年齡不予受理。最新消息是,媒體報道介入后當地政府積極協調了有關方面,江蘇富建集團已將拖欠的1萬元工資還給了老人(4月25日《新華每日電訊》)。

  假如不是媒體報道介入、當地政府積極協調,薛春勤老人能否拿回自己的工資是個大大的問號。因為老人去勞動監察部門尋求維權,卻遭遇“不予受理”的答復。雖然勞動部門告知他可以通過司法途徑進行維權,但老人在時間上未必耗得起。事實証明,求助媒體之后,老人的權益才得到了保障。

  這一案例有多個問題值得思考。比如,相關企業拖欠一位81歲老人1萬元的工資,究竟是差這點錢還是差良心?再如,當地勞動監察部門的答復雖然有法律依據,但卻沒有依據事實勞動關系進行處理,是機械執法還是不願作為?有律師指出,在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超齡勞動者遭欠薪、維權難的現象,那麼這一群體權益如何保障?

  目前,究竟有多少超齡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勞動,有多少老人遭遇過欠薪、維權難問題?筆者沒有找到相關數據,但從現實情況看,本該安享晚年的老人,仍在上班的並不少見,例如環衛行業就有不少超齡環衛工。而超齡勞動者遭遇維權難的案例也有多起,有的老人遭遇欠薪問題,有的猝死在工作崗位后家屬難維權。

  無論是勞動部門不予受理超齡勞動者投訴,還是某些用人單位拒絕履行義務和責任,主要原因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法律這麼規定很可能是為了保障勞動者退休權,但是這不該成為勞動部門不予受理的依據,更不該成為用人單位耍賴的借口。

  因此,要保障這一群體的權益,必須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以事實勞動關系為依據,而不是以法定退休年齡為依據。如此,才能使執法部門積極作為,也才能不給用人單位耍賴機會,超齡勞動者權益才有保障。

  從司法解釋看,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律師也透露,根據已有的司法判例,隻要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有勞動能力的人員,應參照勞動關系處理。但是,像薛春勤這樣的老人,如果不通過司法渠道維權,則權益難以得到保障。所有,隻有在法律中統一明確“超齡勞動者勞動權益也受法律保障”,這一群體才不會遭遇維權難。

  當然,各地勞動監察部門也不能機械地照搬法律,在法律不完善的情況下,以事實為依據積極作為,才是應該有的擔當。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