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總書記在4.19講話中指出,網絡空間是億萬民眾共同的精神家園。網絡空間天朗氣清、生態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網絡空間烏煙瘴氣、生態惡化,不符合人民利益。誰都不願生活在一個充斥著虛假、詐騙、攻擊、謾罵、恐怖、色情、暴力的空間。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加強互聯網內容建設,建立網絡綜合治理體系,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
2017年,國家有關部門圍繞互聯網內容建設和治理出台和實施多項管理規定,如《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實施細則》、《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內容管理從業人員管理辦法》、《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內容管理從業人員管理辦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新技術新應用安全評估管理規定》、《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等,主要集中在以下四類:
一、規范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行政執法程序
2017年5月2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簡稱:“執法程序”》),於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主要內容如下:
1.互聯網信息內容行政執法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執法程序”第三條規定,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實施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証據確鑿、程序合法、法律法規規章適用准確適當、執法文書使用規范。“執法程序”確立了,行政執法督查制度,即上級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對下級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實施的行政執法進行督查﹔
2.互聯網信息內容行政處罰的管轄。“執法程序”第六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管轄。如果違法行為發生地包括實施違法行為的網站備案地,工商登記地(工商登記地與主營業地不一致的,應按主營業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所在地,網絡接入地,計算機等終端設備所在地等﹔
3.互聯網信息內容違法的調查與立案。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對以下四種事項應及時調查處理:1)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案件線索的﹔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申訴、舉報的;2)上級機關交辦或者下級機關報請查處的﹔4)有關部門移送或者經由其他方式、途徑發現的﹔
對互聯網信息內容進行行政處罰的立案條件:一是有涉嫌違法的事實﹔二是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三是屬於互聯網信息內容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的范圍﹔四是屬於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管轄。
4.互聯網信息內容執法部門的調查取証。“執法程序”要求,執法部門向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証據時,應當告知其有如實提供証據的義務。被調查對象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配合調查,及時提供依法應當保存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布的信息、用戶發布的信息、日志信息等相關材料,不得阻撓、干擾案件的調查﹔
5.關於聽証與約談制度。“執法程序”規定了“聽証與約談”制度,如果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作出吊銷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証、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証的權利﹔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對其實施約談,並制作《執法約談筆錄》。
二、規范網絡表演經營行為
網絡表演是指以現場進行的文藝表演活動等為主要內容,通過互聯網、移動通訊網、移動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實時傳播或者以音視頻形式上載傳播而形成的互聯網文化產品。2017年1月1日,由文化部頒布的《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簡稱:“網絡表演管理辦法”)正式施行。
“網絡表演管理辦法”要求,網絡表演不得含有以下六種內容:1)含有《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禁止內容的;2)表演方式恐怖、殘忍、暴力、低俗,摧殘表演者身心健康的;3)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招徠用戶的;4)以偷拍偷錄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5)以虐待動物等方式進行表演的;6)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門內容審查批准文號或備案編號的網絡游戲產品,進行網絡游戲技法展示或解說的。
三、規范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
我國互聯網信息技術和數字經濟的飛速發展和各項數字產業的不斷推進,為中國互聯網新聞業的發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機遇。2017年,圍繞習總書記關於網信和新聞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了多項有關互聯網新聞信息的管理規定,主要包括以《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為主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實施細則》、《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內容管理從業人員管理辦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新技術新應用安全評估管理規定》等。
1.重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2017年5月2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布了新修訂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簡稱:“2017年規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這是《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時隔近12年后首次修訂。修訂后的“2017年規定”主要變化有四個方面,一是擴大了新聞覆蓋范圍﹔二是服務類別發生變化,明確為採編發布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台服務三類許可﹔三是許可服務形式擴展為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四是明確了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兩級許可審批。
2.明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2017年5月22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布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實施細則》(簡稱“細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出台“細則”旨在進一步細化《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有關條款,提高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規范化、科學化水平,促進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
3.規范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內容管理從業人員行為。2017年10月,國家網信辦發布《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內容管理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管理辦法”要求,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建立完善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制度,建立培訓檔案,加強培訓管理,自行組織開展從業人員初任培訓、專項培訓、定期培訓等工作,按要求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組織開展的教育培訓工作,而且每三年不少於40個學時的教育培訓。
4.實施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新技術新應用安全評估。2017年10月,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布《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新技術新應用安全評估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評估管理規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評估管理規定”主要是配合《網絡安全法》關於網絡安全審查和確保網絡信息安全的相關要求,並細化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相關內容。“評估管理規定”要求,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新技術新應用安全評估管理制度和保障制度,按照本規定要求自行組織或配合開展新技術新應用安全評估,及時改進完善必要的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措施。
四、治理互聯網社交行為與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
互聯網已經導致一種全新的人類社會組織和生存模式,構建了一個超巨大的網絡群體,中國擁有全球最龐大的互聯網社交網絡用戶群,形成了一個龐大的自媒體互聯網群體,這些互聯網群體具有低門檻、易操作、交互強、傳播快等特點,每天都發出海量級的內容,但這些海量級的內容一旦失去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線,將會導致及其嚴重的不良后果。
2017年,我國對互聯社交內容的治理主要集中在規范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互聯網跟帖評論、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以及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等領域。
1.規范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2017年9月,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簡稱:“群組管理規定”》),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
根據“群組管理規定”要求,平台方應當在以下五個方面落實主體責任:一是制定並公開管理規則和平台公約;二是按照“后台實名、前台自願”的原則;三是對互聯網群組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四是對違法違規的互聯網群組及使用者依法依規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五是接受社會公眾和行業組織的監督。
對於社會普遍關注的“群主”應承擔責任的問題,“群組管理規定”提出,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台公約,規范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
2.規范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2017年8月,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布《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簡稱:“跟帖管理規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跟帖管理規定”要求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嚴格落實以下八個方面的主體責任:1)按照“后台實名、前台自願”原則,對注冊用戶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証﹔2)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3)建立先審后發制度﹔4)提供“彈幕”方式跟帖評論服務的,應當在同一平台和頁面同時提供與之對應的靜態版信息內容﹔5)建立健全跟帖評論審核管理、實時巡查、應急處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6)開發跟帖評論信息安全保護和管理技術,提升垃圾信息處置能力﹔7)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審核編輯隊伍﹔8)配合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3.規范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2017年8月,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布《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管理規定》(簡稱:“管理規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管理規定”要求,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下列主要義務:1)建立健全各項信息安全管理制度﹔2)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3)按照“后台實名、前台自願”的原則,要求用戶通過真實身份信息認証后注冊賬號﹔4)不得通過發布、轉載、刪除信息或者干預呈現結果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5)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時,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承擔社會責任﹔6)建立健全公眾投訴、舉報制度,主動接受公眾監督。
4.治理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隨著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數量的日益增多,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用戶多元化的信息需求,但同時,一些互聯網平台落實管理主體責任缺失,部分公眾賬號在運營中傳播低俗色情信息,發布虛假信息,甚至詐騙信息,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亟需進行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