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謹防實物抵薪陷入權益困境

楊李喆

2018年02月02日08:13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謹防實物抵薪陷入權益困境

  現實生活中,私“拿”公司財物抵薪而被判刑的案例並不少見。黑心老板拖欠工資自然不對,不過對勞動者而言,也要切忌魯莽行事,要認識到依法維權最重要 

  近年來,在農民工討薪過程中,有企業用酒、飯票、超市購物卡、庫存產品等抵工資﹔同時,也不乏農民工私“拿”老板錢財、企業辦公生產設備抵工資等情況。那麼,“實物抵薪”是否合法?對此,律師表示,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証券替代貨幣支付,而農民工私“拿”公司財物可能涉嫌犯罪(2月1日《工人日報》)。

  實物抵薪合法嗎?對於企業管理者而言,通過實物的形式沖抵員工工資,從情理上沒什麼問題,尤其是對一些困境中的企業而言,實物抵薪或許也是無奈之舉。對於被欠薪者而言,其為了自己的利益私拿企業財產抵工資,表面上看情有可原,從法理上講卻站不住腳的。況且,實物抵薪也容易陷入權益困境。

  首先,實物抵薪與法律精神相違背。比如,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証券替代貨幣支付。這就意味著,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屬於強制性條款,即便勞資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也不能突破法律規定。無論是何種緣由造成的實物抵薪,都難以受到法律的保護。

  其次,實物抵薪將轉嫁企業經營風險。誠如有律師直言,用實物抵扣工資實際上是將企業的經營風險轉嫁給勞動者。最淺顯的道理就是,產品賣出去就能賺到錢,賣不出去就隻能兩手空空沒收入。而企業通過實物抵薪卻能落得個一身輕鬆。對員工來說,這些產品若真無實際用處,那就既不能變現,又舍不得扔掉,最終既浪費了資源,又侵害了自身權益。

  再者,實物抵薪這一行為本身也可能觸犯法律。現實生活中,私“拿”公司財物抵薪而被判刑的案例並不少見。黑心老板拖欠工資自然不對,不過對勞動者而言,也要切忌魯莽行事,要認識到依法維權最重要。走極端或者私“拿”公司財物抵薪,雖能夠解一時之恨,但終歸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更有可能讓自己有理變成無理。

  要規避因實物抵薪造成的權益困境,一方面,需要用人單位嚴格遵法行事。勞動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本就應該恪守法律,尊重勞動者,即便生產經營困難,也不能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更不能靠實物抵薪來糊弄勞動者。

  另一方面,勞動者對實物抵薪應該有一個全面的認識,要勇於對企業的這種行為說“不”。勞動者要認識到維護合法權益也要通過正當途徑,要使用法律武器。同時,勞動監察部門也應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監督檢查,力爭從源頭上預防欠薪問題,有效遏制由欠薪導致的不良事件的發生。

(責編:董俊彤(實習生)、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