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車挂靠汽車租賃公司進行營利性經營活動,背后潛藏著巨大的法律風險。在目前汽車租賃市場相關法規還不完善的現實語境下,車主不能隻顧眼前利益而缺乏應有的理性
近兩年,汽車租賃市場日漸活躍,不少私家車車主選擇將閑置的私家車挂靠在租車公司,租車人、汽車租賃公司和車主三方均可從中受益。然而,在高回報的背后,不少人卻忽視了其中的風險(1月4日《法制日報》)。
利之所在,人爭趨之。不少車主之所以將私家車挂靠給汽車租賃公司開展營利性經營活動,沖著的無非是一個“利”字。盡管此舉可以讓車主獲得高額利益回報,有助於租車人更方便快捷地租賃汽車,客觀上也能起到盤活閑置私家車資源的積極作用,但如果忽視其背后隱藏的法律風險,那就大錯特錯了。私家車車主可能會為自己的不理智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眾所周知,私家車隻能為家庭提供私人服務,法律是不允許私家車從事營運的。私家車挂靠租賃公司進行營利性活動,等於改變了車輛的性質,必須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其中最為突出的是,私家車挂靠租賃公司經營后,由於使用強度的增加,危險程度也相應水漲船高。為保証租車人的行車安全,需要相應地提高保險額度,以便保險事故發生后,受害人能夠及時得到賠償。根據保險法第52條規定,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現實中,不少私家車車主將車挂靠租賃公司后,並沒有相應地購買該車從事營運的保險。一旦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即可依據“沒有及時通知保險人”的法律規定,拒絕承擔保險金賠償責任,由此產生的損失隻能由私家車車主埋單。數額不菲的賠償金額,相比於挂靠經營的收入不過是九牛一毛,可謂“撿了芝麻,丟了西瓜”。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私家車車主將車挂靠租賃公司進行營利性活動,可能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不得不面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后果。揆諸現實,囿於租賃公司對租車人的管理存在諸多漏洞,不少租車人無証駕駛的情形屢見不鮮,甚至在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在這種情況下,交通事故中的受傷者通過訴訟主張權利時,都會無一例外地將租賃公司和所承租車輛的車主告上法庭,要求私家車車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一般都會依法支持受傷者的訴求。私家車車主不僅會為此陷入長時間的訴訟,還要承擔數額不菲的賠償費用。特別是在租車人逃逸、下落不明的情況下,私家車車主幾乎不可能向逃逸的租車人主張賠償,對賠償責任隻能是“打掉牙往肚裡吞”,更加得不償失。
退一步講,即使私家車車主與租賃公司簽訂了免責合同,但此合同並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私家車車主同樣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風險。換言之,租車人駕車致人受傷后,面對受傷者的索賠,私家車車主不能因自己與租賃公司簽訂了不承擔責任的合同而免除連帶賠償責任。對此,私家車車主更應保持清醒認識,切不可任性而為。
總之,私家車挂靠汽車租賃公司進行營利性經營活動,背后潛藏著巨大的法律風險。在目前汽車租賃市場相關法規還不完善的現實語境下,車主不能隻顧眼前利益而缺乏應有的理性,否則就可能落得個搬起石頭砸自己腳的下場,徒增悔不該當初的無窮煩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