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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代駕碰瓷”的車主應被減輕處罰

蔣萌

2017年11月01日15:26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遭“代駕碰瓷”的車主應被減輕處罰

背景:醉酒車主王某出酒店正用手機APP尋找代駕,碰瓷者穿著代駕公司制服出現,聲稱“保証安全送到家,絕對按標准收費”。在快到車主小區時,碰瓷者借故離開,等車主自己開動車10來米,同伙便駕車制造追尾事故,以報警相威脅索要高額錢財,王某被索去5萬元。

新京報發表劉昌鬆的觀點:打擊“趁醉打劫”,很有必要。那遇到這種情況的醉酒車主,又能否獲得法律上的寬宥呢?危險駕駛罪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新增第133條之一所規定的罪種,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由於法條對“追逐競駕”后綴了“情節惡劣”的要求,而對“醉酒駕駛”沒有這樣的后綴,便有了隻要達到醉駕標准就應追究刑事責任——“醉駕一律入刑”的說法。但現在看來,這種觀點存在片面性。因為刑法133條之一只是分則條文,依然要受總則條款的制約。總則第13條為犯罪下了這樣的定義,可簡略表述為:一切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拿警方之前公布的代駕碰瓷案為例,王某確實酒駕了一小段路。但因為其主觀上本有安全駕駛意識,客觀上找了“代駕”﹔全程絕大部分路程由“代駕”完成,對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明顯減小﹔其“醉駕”了一小段路的行為,也是其被碰瓷者下套所致。綜合判斷,王某的“醉駕”行為,應當符合“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要求,依法不應認定為犯罪。對於“醉駕”行為確屬“代駕碰瓷”所致,即使法律上尚不能完全除罪,但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定罪免刑),或者從輕處罰,還是可能的。因為這樣,才能體現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

小蔣隨想:法不外乎人情。這裡面的人情,不是拉關系、走后門那種人情,而是說法律不會超出世道人心與公眾慣常的是非認知。所以,在制定有關法律時,必須充分考慮法律的嚴謹性以及社會的多面性。即便如此,透過“代駕碰瓷”,還是能夠看出法律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反而成為敲詐勒索者的“工具”,這無疑有違法律秉承的公平正義、懲治邪惡的初衷。因此,如何解釋法律、適用法律顯然考驗著執法者的智慧。就“代駕碰瓷”而言,車主一沒有主觀惡意,二是被人設套陷害,三是醉駕距離很短社會危害性較小,執法者恐怕不宜以“醉駕一律入刑”論處。此外,最高法院今年5月公布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規定:“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上述指導意見,顯然也是一種糾偏,是為了避免出現矯枉過正。必須指出,一個不良判例對社會的影響是巨大的,反之亦然。若能對“代駕碰瓷”車主予以減輕處罰,以后遇到類似情況時,車主會更鎮定,降低被敲詐的可能,敲詐圖謀難以得逞,此類犯罪也會減少。

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隻要我們尊重 客觀、理性公正。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