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草案10月31日第二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二審稿進一步體現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草案二審稿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10月31日《新華網》)
網購假貨的投訴率比較高,已經是公開的秘密。在今年3月13日召開的全國產品質量監督工作會議上,質檢總局副局長李元平表示,在監管中發現,相對線下產品而言,網購產品有“四高”,即:抽查不合格率較高、假冒偽劣比例較高、質量安全風險較高、消費者投訴率較高。李元平強調,今年將加強電商產品質量監管。但願今年“雙11”能少些假貨,多些利好消費者的消息。
監管網購假貨,要找到問題的症結所在,然后對症下藥。那麼,到底是什麼導致網購假貨比較多呢?背后的原因比較復雜,包括相關法律法規缺失或滯后,監管辦法落后,消費者維權難,對賣家出售假貨的行為懲罰太輕等,諸多因素的疊加,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網購假貨行為。但是,不容忽視的一點是平台責任。比如,有的賣家拖延時間,超過7天后維權特別困難。因為電商平台要求消費者提供四類憑証,即:賣家承認自己售假的聊天記錄,由品牌方、廠家出具鑒定真假的官方憑証,質檢部門出具的質檢報告,工商部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這些都成了消費者維權的“攔路虎”,也是網購假貨多的一個重要原因。
賣家為了保護自身利益,一方面拒絕承認賣假貨,另一方面不願意承擔賠償責任,而品牌方和廠家則不願意找麻煩,或出於節約成本的考慮,不願意給消費者個人出具鑒定結論,以至於前兩個條件幾乎是消費者維權所不能完成的。所以,電商平台向消費者提出的維權條件,相當於給消費者維權打了一個“循環死結”,致使消費者維權陷入“死胡同”。這樣的維權“公告”無異於阻止消費者維權,說白了是在替賣家售假推卸責任。因此,盡管電商平台一再聲稱打假,但一直假貨不斷。是到了立規約束電商、強制電商平台真打假的時候了,否則,電商平台有意無意地縱容賣家,倒霉的是消費者。
事實上,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市場規則,電商平台作為受益者,打假義務責無旁貸,否則,打破了責權利的關系,不僅消費者的利益受損害,由於商業規則不公平,最終也不利於電商長遠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