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防范侮辱國歌罪法律適用上可能面臨的問題,就有必要在立法環節充分考量其科學性與可操作性,科學劃定侮辱國歌的定罪標准
10月31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值得關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草案)》初次提請審議,“侮辱國歌罪”將列入刑法,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0月31日《法制晚報》)。
已實施足月的國歌法第十五條規定,對在公共場合侮辱國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哪些侮辱國歌的行為屬於構成犯罪的行為,國歌法並未作出具體規定,需要通過刑法予以明確。這是此次刑法修正案(十)(草案)將侮辱國歌罪列入刑法的根本原因。換而言之,要用刑罰底線彰顯國歌嚴肅性,落實國歌法的相關規定。
自2004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被寫入憲法以來,國歌就與國旗、國徽享有同等的憲法地位,都代表著國家的形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生活和對外交往中作為一個整體,三者具有共同的作用,不可或缺,必須受到法律的同等保護。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國旗法、國徽法分別於1990年和1991年審議通過並實施,國歌法也於今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為與國旗法、國徽法相銜接,我國刑法第299條規定了侮辱國旗、國徽罪。從完善我國法律體系的角度出發,對侮辱國歌的犯罪行為予以刑事打擊已成為國歌法的一部分,刑法需要據此加以修訂完善,這也是參照刑法與國旗法、國徽法有機銜接的必要之舉。
對比國歌法第十五條以及刑法修正案(十)(草案)的相關規定,對侮辱國歌的行為定義是一致的,即“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如果有這些行為,按照國歌法的規定即可“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根據草案規定,如果這些行為屬於“情節嚴重的”,則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見,草案規定隻有“情節嚴重的”行為才構成侮辱國歌罪,一般情形隻需進行治安處罰。
可在司法實踐中,哪些侮辱國歌的情形屬於情節嚴重的行為?如果沒有具體的衡量標准,就會使侮辱國歌罪的法律適用存在困難。而在侮辱國旗、國徽罪的刑法規定中,則沒有情節嚴重的條件限制,隻要實施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所列舉的侮辱國旗、國徽行為的,就屬於犯罪行為,隻有情節較輕的才會依據國旗法、國徽法予以治安處罰。兩種不同的規定,可能給刑事打擊處理侮辱國歌行為帶來難度:因為刑法對侮辱國旗、國徽罪的入罪標准規定得很明確,而“情節嚴重的”才構罪的規定增加了侮辱國歌罪的認定難度,甚至還會帶來“同案不同判”的法律適用問題,可能同樣的侮辱國歌行為,有的人被判處刑罰,而有的人僅被警告了事。
要防范侮辱國歌罪法律適用上可能面臨的問題,就有必要在立法環節充分考量其科學性與可操作性,科學劃定侮辱國歌的定罪標准,既讓刑事處罰與治安處罰侮辱國歌行為的紅線清晰可辨,也為公民嚴肅、規范奏唱和使用國歌提供基本法律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