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江晚報:老太扶人摔傷,被扶者是否有責

高路

2017年10月27日07:58  來源:錢江晚報
 
原標題:老太扶人摔傷,被扶者是否有責

  70歲的孫女士到超市購物時,看見李某及孫女摔倒在電梯上,孫女士不顧自己年事已高,跑過去攙扶,結果自己也受傷、胸椎骨折。為此,孫女士將北京美廉美連鎖商業有限公司及受助者李某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自己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2萬余元。

  法庭上,美廉美超市稱事發時電梯屬於正常運行,自己無責,李某也稱孫女士沒有攙扶自己,孫女士是自己摔倒的。北京西城法院一審認定,超市無責,孫女士受傷是因為看見受助者李某及孫女有危險前去救助,因此李某有責任賠償,判令李某賠償孫女士各種損失共計2.6萬余元。

  案子引起非常大的爭議,一個爭議點是老人該不該去扶,另一個則是李某該不該賠。網上有種聲音,把老太太的行為跟訛人的老人相比,意思是別以為不扶老人就萬事大吉了,老人還有可能來扶你。這種把兩件事情簡單地聯系在一起的思維很有害,這兩者看起來結果都是老人得到了賠償,但本質是完全不同的。

  被扶老人訛人,帶著主觀的惡意,但本案中的老太太去扶人完全是出於一片好心。情急之下,她沒想那麼多,也沒顧慮到自己的年齡、身體狀況,這種精神難能可貴,是真誠的,朴素的,不應該被嘲笑,更不應該被描述為一種陰謀。

  老太太的行為當屬於見義勇為,隻不過,在見義勇為的過程中出現了突發情況,這是老太太本人沒有預料到的,因此造成的損失也不是老太太願意看到的。損失已經造成,這就需要在法律上厘清責任關系,這跟扶人者的身份無關,任何人都有可能碰到這樣的問題。

  老太太遇到的這種尷尬在現實中並非罕見。比如看到有人打人,去勸阻,結果被打傷了,打人者要承擔責任,可是那個受益人要不要承擔責任呢?見義勇為者為救人可能付出很大的代價,甚至有可能失去自己的生命,那麼受益人又該如何承擔這樣的責任?

  從道義上看,由受益人作出賠償似乎是理所當然的,2萬多元,不能說是一個很大的數目,一般家庭都能承擔,可如果是一個天文數字,又該如何承擔? 這個時候,賠或不賠都不是那麼好下定論的。《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所以不管老太太是自己摔倒的,還是被李某撞倒的,李某都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這不僅是出於道義,出於感激之情,更是出於法律規定的責任義務。但這種責任也不應該被無限放大。補償與賠償也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用。法律還是應該本著事實和法律條文作出公正的判決的,不能顧了一頭卻忽視了另一頭,需要在權利和責任、行為和后果之間取得平衡。

  因為法律界定不清的后果在彭宇案上有直觀的體現,雖然最高法對彭宇案作出了澄清,可是暴露出的問題卻深刻地影響了社會,以至於遇到老人摔倒該不該扶成了社會一大問題。同樣的,如果判決不能在被老人扶后賠錢的事情上有理有據,是否也會產生有人主動見義勇為,有人則不敢接納的局面呢?

  法律是行為的准繩。一味地追求道德上的完美、居高臨下,很難帶來法律、社會效果上雙贏的結果。

(責編:董曉偉、黃策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