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懲治毒駕不妨用從業禁止

張海英

2017年09月08日07:57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懲治毒駕不妨用從業禁止

  湖北武漢一旅游大巴司機章某一周前吸食“麻果”后,9月2日載40余名游客在荊門市京山縣綠林風景區穿行山路。后章某與車上游客發生糾紛,被民警查出吸毒。京山縣公安局工作人員5日告訴媒體,“毒駕”司機章某已被送往京山縣行政拘留所行政拘留5日(9月7日澎湃新聞)。

  如果不是章某與車上游客發生糾紛,如果不是民警查出其吸毒,毒駕的后果不堪設想,車上40余名游客能否安全回家,可能還是未知數。因為有關研究表明,酒后駕車比正常人反應時間慢12%,毒駕則要比正常人慢21%,即毒駕比酒駕還要危險很多。

  再從公開報道來看,吸毒后駕駛大巴已經造成多起交通事故,比如“上海至常熟旅游大巴毒駕致14人死亡”“深圳男子毒駕大巴連撞十多輛車”等。這些事故說明,毒駕尤其是毒駕大巴危害極大,需要引起我們高度重視。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然而,上述新聞中的章某吸毒后竟然駕駛大巴車,這是對車上40余名游客的安全極不負責任的行為。

  有如此危險的駕駛行為,章某卻僅受到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這處罰顯然太輕了,不排除章某下次吸毒后照樣載客。之所以處罰這麼輕,主要是因為立法有缺陷。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酒駕開始入刑。而毒駕比酒駕還要危險,毒駕卻至今未能入刑。

  2016年,有關方面公布的數據顯示,酒駕入刑五年來,全國因酒駕醉駕導致的交通事故起數、死亡人數與法律實施前五年分別下降18%和18.3%。由此可見,酒駕入刑效果顯著。筆者以為,這起毒駕大巴事件也是在提醒立法者須盡快讓毒駕入刑,以切實減少交通事故。

  2015年6月,在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時,立法人員或曾對吸毒后駕駛是否規定為犯罪展開了激烈討論,但遺憾的是,毒駕最終沒有寫入刑法修正案(九)。而有數據顯示,這十多年來,毒駕呈“爆發式”增長。因此,毒駕入刑刻不容緩,急需嚴刑峻法來治理。

  除了毒駕需要入刑之外,還應該配套落實從業禁止制度,即所有吸毒人員都不應該從事駕駛大巴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工作。因為吸毒者如果戒毒不夠徹底,還有可能再染上毒品,所以說,如果讓有吸毒史的人駕駛大巴,等於是給公共交通安全埋下一顆隨時都有可能爆炸的“雷”。在吸毒者成功戒毒之后,不妨考慮在一定時期內不能允許其駕駛汽車,以觀察是否戒毒徹底。另外,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駕駛人屬於吸毒成癮未戒除人員的,應抄告駕駛証核發地車輛管理所,按規定注銷駕駛証。這一規定也要落到實處。總之,對毒駕必須施以重拳。

(責編:董曉偉、潘旭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