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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成本公示牌”是一種寓教於樂

蔣萌

2017年09月07日16:16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打架成本公示牌”是一種寓教於樂

背景:“造成輕微傷直接成本:5至15日行政拘留+500至1000元罰款+醫藥費、誤工費等賠償+因拘留少掙的工資﹔造成輕傷直接成本: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賠償金+開除公職+醫療費、誤工費等賠償+因拘留少掙的工資+社會及家庭影響……”近日,成都溫江區公安分局雲溪派出所設立的一塊“打架成本公示牌”引來關注。

湖南紅網發表胡建兵的觀點:現在很多地方做起工作來,喜歡講大道理,但那種大道理老百姓很難聽得懂,也很難記得住。這說明一些部門和干部的群眾工作還是沒有做到點子上,沒有把准群眾的脈搏,缺少群眾視角和群眾意識,其責任還是出在基層部門和干部身上。基層各部門和各級干部要習慣於“打開窗戶說亮話”,把“大道理”轉化成群眾感興趣的“小道理”,將其講清、講實、講活、講明白。像這個派出所的“打人成本公示牌”,隻要短短的分把鐘時間,就可以讓人對打架的后果看得明明白白,看了以后就再也不會忘記。做群眾工作一定要“少講空話,多干實事”,既講道理,又辦實事。各基層部門和基層干部在做群眾工作時,少一些大道理,多像雲溪派出所那樣,設立一些“打架成本公示牌”之類的公示牌,這樣才能更加符合百姓的需求,才能取得更大的實效。

小蔣隨想:網絡時代的調侃多如牛毛,段子手的創意讓人忍俊不禁。在此情況下,官方的一些話語(尤其是出自網絡平台)也不再像過去那般僵化死板,某些官方微博的俏皮話與群眾產生了積極互動,起到了接地氣的溝通效果。本例的“打架成本公示牌”就挺直觀、寓教於樂。但是,凡事都有個度。將有關政策以通俗易懂、略帶幽默的形式講出來,是受群眾歡迎的。而若對不該調侃的事加以調侃,甚至以個人情緒化的言辭偏頗地評價具體案例,這樣的“官方說法”難免會引起社會爭議,此種情形已不少見。對此,涉事的官方常將責任推給“小編”,甚至說是“臨時工”犯錯,頗有一種敷衍了事與卸責的感覺。說實話,社會對這樣的回應並不滿意,難道官方發布的內容不需要把關嗎?我想說的是,官方的表態、政策的宣傳、官方與群眾的互動確實需要技巧。其中的底線應是,通俗而不低俗、有人情味而不徇私情、通融辦事而不違反法規。某些人不要抱怨這很難,干哪一行都不容易。

他人撞車留字條,車主該不該索賠?

背景:“我不小心撞了您的愛車,非常抱歉。但責任必須擔當,您可到一中找我……”近日,一張留言條在湖北省羅田縣微信朋友圈內瘋傳。羅田一中學生在撞壞一輛寶馬私家車后,給車主留了一張字條致歉,並留下自己的個人信息。車主看后十分感動,大度地不要賠償。

華商報發表毛建國的觀點:前幾天,一個朋友的車被人碰了,車上也發現了留言的紙條。第一時間發現的是路人,善良的人們打電話給了媒體,媒體迅速跟進報道,很多人在朋友圈轉發。這時,朋友的“尷尬症”犯了,到底是要賠還是不要賠?要賠償,似乎不符合故事的走向﹔不要賠償,損失完全由自己承擔,又有點不甘心。於是問題就來了,撞車留字條仍要賠償怎麼辦?首先肯留字條的行為,是講誠信有擔當的表現,他們應該不會拒絕賠償,更不會想到通過道德綁架的方式來避免賠償。但我還是擔心,由於受到傳統道德審美的影響,在大眾心理,隻接受一個結果,那就是不要賠償﹔而一旦要求賠償了,就批評當事人斤斤計較,不懂得以善意回報善意。倘若這樣,對於道德建設,未必是一件好事。社會是復雜的,並不是每一個當事人都有承受代價的條件。如果他們提出賠償的要求,也應該得到尊重。真正的道德考驗,可能不是留不留撞車字條,而是如何面對賠償要求。我們不能把要求賠償理解成為“好心不得好報”,更不能影響對道德建設的信心。

小蔣隨想:誠信意味著要為自身行為擔責,而不是為試圖卸責打掩護。要求索賠是一種權利,放棄索賠是另一種權利,行使哪一種權利是權益受損者的自由,不應被外界干擾。厘清這兩種關系,再看撞車人留紙條欲擔責、車主是否要賠償就會變得純粹。說到底,這種情形與“好人有好報”或者“好人沒好報”無關。因為,“好人”是利他的,是為他人帶來益處的,而肇事的人則對他人造成了包括經濟在內的損失,二者有本質的區別,不能將犯了錯應為過錯負責轉化為站上道德制高點,權益受損者獲得正當賠償反而成了“小人”。不得不說,某些人“過譽”犯了錯主動擔責者,其實是基於逃避責任者太多下的心態吊詭。我們提倡誠實守信,絕不意味著要以犧牲受損者的正當權益為代價。車主有權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其認為妥當的選擇。

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隻要我們尊重 客觀、理性公正。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