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報:產婦“走了”,問題還在

江德斌

2017年09月07日08:25  來源:工人日報
 
原標題:產婦“走了”,問題還在

  新聞——據《新京報》9月6日報道,8月31日20時左右,陝西榆林市第一醫院綏德院區住院部5樓,一名待產孕婦“因疼痛難忍導致情緒失控”跳樓身亡。院方表示,醫護人員建議剖宮產,而家屬堅持順產,並多次拒絕產婦提出的剖宮產的要求﹔家屬則表示,要求醫院剖宮產被拒絕,“醫生說馬上就生了,不能剖宮產”。目前,榆林市衛計局已介入調查。

  之一:手術必須家屬簽字?

  1994年,國務院頒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也就是說,除了患者自己同意外,還得有家屬簽字,醫生才能進行手術,兩個條件缺一不可。此番事件不管真相為何,家屬是否簽字都是關鍵。

  不得不說,如此規定在某些情況下顯得有些不合理。生命健康權是人的基本權利,對於一個意識清楚、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來說,其本該有權決定採取何種治療手段。而且,家屬和關系人的認知能力、判斷能力及醫學知識可能存在差別,很可能做出貽誤治療的決定。

  2009年12月通過的侵權責任法中明確指出,“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根據該規定,一般情況下,患者同意就能實施手術﹔在患者昏迷等無法溝通的情況下,才需要征求家屬意見。這種主次之分是比較合理的。而侵權責任法屬於上位法,作為下位法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應該在相關內容和精神上與上位法保持一致。

  真相一定會調查清楚,但由此暴露出的患者手術簽字權的問題,其實更應該引起重視。張淳藝

  之二:規定應讓位於生命?

  有人認為醫院是救死扶傷的地方,明明有孕婦急需治療,醫生卻堅持家屬必須簽字同意,這是否過於教條?生命面前,規則能不能讓路?

  生命當然重要,但關鍵的醫療規則不能輕易打破。試想,如果“手術需經家屬簽字同意”這個規則可以打破,就意味著醫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給患者做手術,那麼拿什麼來規范醫院、醫生濫用“手術決定權”?假如醫生在家屬沒有簽字的情況下實施手術,一旦出事,法律會因為醫生的善心和主動施救而對其免於追責嗎?家屬維權之下,醫生恐怕難逃違規操作之嫌。

  不妨先來看看此前的案例。2007年發生的“丈夫拒簽手術單致孕妻死亡”事件中,醫生建議為產婦做剖宮產手術,但其丈夫拒絕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最后導致孕婦死亡。醫患雙方因此打起了官司,最終法院判決醫院無責。假如醫院在其丈夫拒絕簽字后仍實施手術,這起案件的判決結果會怎樣?醫院還能無責嗎?

  在我看來,類似事情更多的其實是醫患溝通不足所致。當手術是唯一正確的選擇時,如果患者家屬仍不同意簽字,可能是因為對情況認識不足、對手術及結果有不能承受的恐懼心理,畢竟在醫生告知手術存在某些危險性和后果並要求簽字負責時,沒有幾個家屬能心靜如水﹔也可能是另有隱情,比如無力支付費用、家庭成員之間存在矛盾,等等。假如醫生與病患及家屬溝通時能發現並排除某些不利因素、緩解家屬的恐懼和焦慮,這種現象或可大幅減少。羅志華

  他山之石

  在歐美一些國家,當患者有決定能力時治療方案僅由患者本人簽字即可,當需要家屬代為決定時患者本人須寫書面委托書,而在面臨危及患者生命的情況時,醫生有責任實施救助,無須得到家屬的同意,將拯救生命放在第一位。比如有的國家法律規定:“醫生有權在病人面臨生命威脅,或有導致身體殘疾的危險時,在未得到病人同意以及未得到任何其他人准許的情況下,對病人實施救治。”

  在危及患者生命安全的時刻,不應被“家屬簽字”的規定束縛住,而應將決定權交給醫生,要信任醫生的專業技術和醫德,並給予相應的免責權。如果醫生處理失誤的話,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是否屬於緊急救助時的必要措施,再決定應否承擔責任和賠償。

(責編:董曉偉、黃策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