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磚五國,作為世界經濟中的系統重要性國家,是全球經濟治理中不可或缺的力量。早在20世紀90年代,金磚國家就積極參與到區域性合作組織的建設中,包括南方共同市場(1991)、上海合作組織(1996)、東盟10+1/10+3合作機制(1997)、環印度洋區域合作聯盟(1995)、歐亞經濟共同體(2000)、非洲聯盟(2002)等。但隨著金磚國家經濟開放度和經濟實力的上升,停留在區域層面的合作機制越來越無法滿足金磚國家對全球性或跨區域事務的治理訴求。1999年美國發起G20財長會,新興經濟體國家首度開始涉足多邊財經合作。2004年G7開始邀請中國財長參與G7財長會,2005年又將邀請范圍擴大至中國、俄羅斯、印度、巴西和南非的財長和央行行長,促使金磚國家在2006年首次確立了年度外長會晤機制。2007年發達經濟體正式啟動G8海利根達姆進程,進一步激發了金磚國家等新興經濟體參與高級別全球經濟治理工作的積極性。尤其2008年,它是金磚國家參與全球經濟治理的分水嶺。金融危機的爆發使得全球經濟格局發生了顯著變化,以金磚為代表的新興市場群體性崛起,在世界經濟中的比重不斷上升,成為危機后世界經濟增長最主要的驅動力,但新興經濟體和發展中國家在全球經濟治理中的話語權嚴重不足。正是為了謀求與經濟發展相應的話語權,推動全球經濟治理格局進入一個力量更加平衡、更加互利雙贏的新階段,金磚國家才走到一起建立了金磚合作機制。
金磚國家能實現集團式發展,也源於金磚之間較高的經濟互補性和在政治經濟制度改革方面的共同訴求。2009年,巴西、中國、印度和俄羅斯四個國家領導人在俄羅斯首次宣布構建四國間的多邊合作平台,並確立每年一次的定期會晤機制。2011年南非的加入,進一步拓展了金磚國家合作覆蓋的地理范圍,成為橫跨亞、歐、非、美四大洲、5個區域性的新興經濟體大國的合作平台。十年時間裡,金磚合作機制已經形成了領導人會議、安全事務高級代表會議、外長會晤、部長會晤、多邊機構使節磋商、各領域(經貿、金融、衛生、科技、文化、農業、統計、智庫等)合作等全方位的、不同層級的立體合作網絡。十年來,金磚國家通過各種合作機制表達共同利益訴求和發展目標,合作范圍不斷擴大,取得了累累碩果,其中最突出的是金磚國家應急儲備安排和金磚新開發銀行的設立:前者對於增強金磚國家應對風險能力,推動國際金融新秩序構建有重大意義﹔后者作為現有全球多邊開發網絡的重要組成部分,致力於在基礎設施、科學技術、創新、發展等領域開展切實合作,肩負著推動國際金融制度改革、完善全球治理架構的歷史使命。為了推動金磚機制的長遠發展,2015年金磚烏法峰會繪制了金磚長期(2020年前)經貿合作藍圖,以實現金磚“一體化大市場、多層次大流通、陸海空大聯通、文化大交流”為目標,明確提出支持信息通信技術、互聯互通和基礎設施、物流、可再生能源、農業、氣候變化等優先合作領域的具體倡議。2016年果阿峰會上發展議題也成為金磚合作的新路標,包括落實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推動氣候變化、能源、基礎設施、糧食安全等方面的合作,還探討了拓展金磚國家同BIMSTEC成員國經貿關系和投資合作的可能。2017年,中國作為金磚峰會主席國,首次將建立《金磚國家經濟技術合作框架》納入金磚經貿合作議程,旨在通過加強金磚國家在貿易投資便利化、服務貿易、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等領域的合作,提升金磚貿易投資能力。
在金磚合作機制之外,金磚五國還通過G20平台在許多共同關切的全球問題和涉及共同利益的地區問題上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協調與合作。G20是金磚國家首次以創始國和核心參與方身份參與的全球經濟治理機制。中國更是在2016年的G20進程中積極擔當了“橋梁搭建者、增長推進者和合作催化劑”三大角色,為應對全球經濟治理挑戰貢獻了中國力量。除了積極建設性的參與G20的議題討論外,金磚國家定期在G20峰會期間舉行非正式會晤,強化共識,明確立場,旨在以“合縱”方式提升金磚國家凝聚力和影響力。在IMF、世界銀行、聯合國和WTO這些傳統多邊經濟組織中,金磚國家也通過相互合作與支持,不斷提升在國際經濟事務中的影響力和話語權。金磚合作機制也成為創新型的南南合作范式。除了關注金磚自身發展外,金磚國家還以“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為目標,加大了對南方國家的援助范圍,同時調整援助結構,以技術援助、可持續的基礎設施投資、助推發展中國家的工業化進程等為主要方式,幫助發展中國家擴大經濟規模,提升發展質量。
金磚合作已經成功走過了十年,新的十年已經拉開帷幕。在新的挑戰和新的機遇下,金磚五國必須繼續加強金磚內部的政策協調和建章立制,本著“共商、共建、共享”的治理理念,推動金磚合作朝著機制化、系統化和實心化方向發展。同時要繼續攜手發揮金磚國家的集體影響,在全球范圍內推動符合新興市場需求的規則建設,使全球經濟治理改革朝著有利於包括金磚國家在內的廣大發展中國家的方向前進。(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全球治理室副主任 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