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實名制作為國家行業標准實施已期滿一年,執行情況如何?有媒體調查發現,盡管快遞行業從業者大都知道快遞實名制,但是在實施過程中,隻有郵政EMS要求寄件人出示身份証,其他快遞公司均“不勉強”發件人出示身份証,實名制被虛置。
“快遞實名制”緣起於2011年圓通杭州分公司發生快遞包裹爆炸事件。公安部門指出,有不法分子利用快遞行業監管漏洞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如郵寄毒品、槍械等非法物品,或出於打擊報復目的郵寄爆炸物或危險品等。基於公共安全,快遞實名制在2012年已展開試點,2015年被要求“統一執行”,2016年《快遞安全生產操作規范》正式確認“投遞時,應核實收件人身份,按約定提供投遞服務”。有一種看法認為,快遞實名制遇冷跟相關法律效力不足有關,如2016年國家郵政局出台的這項規范,本質是部門規章,性質是行業指導標准,強制性和約束力有限。此種看法有一定道理,但也需要注意快遞實名制的提出有6年之久,6年效果同樣不盡如人意,這大概已超出以法律效力作解釋的限度,一種更可能的原因是快遞實名制為“事件驅動型”的公共政策,它在一定程度上構成了與個人信息權之間的沖突。
個人信息權是一項人格權。所謂快遞用戶中的個人信息權,是指快遞用戶對在使用快遞服務時能夠識別的個人信息所具有的支配、控制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快遞用戶擁有對本人信息被快遞企業收集、利用等的知情權,以及信息做何用途、給誰用的決定權。從現實切入,消費者對快遞實名制的擔憂不無道理。一條快遞單信息的流轉需要經過多個環節,從商家到快遞公司甚至到廢棄處理,任一環節均存在信息泄露風險。事實証明,快遞單的信息買賣已然形成黑色產業鏈,僅在2015年,有統計的全國快遞企業重大信息泄露案就達43起,外流包含消費者個人隱私數據的訂單有上百萬張。考慮到大眾對此話題的敏感度,他們不想使用真實姓名是可以理解的,而快遞公司追求效率和利潤,態度傾向於不置可否,再就是缺乏監管主體,快遞公司和客戶建立不起實名的自覺性。
快遞實名制如何能有效執行?一個關鍵方向是要處理好公共政策和個人信息權之間的平衡關系。原則有二:一是“權力法授”原則,國家機關實施公權力必須有法律依據,快遞實名制的實施還需要更高位階的法律授權﹔二是比例原則,保護公共安全的同時要保障好個體利益,在所有達到目的的手段中,應選擇對公民利益限制最少或侵害最小比例的手段,如“隱私快遞單”,就是對個人信息范圍作出限定,有效縮減了識別主體、搜集主體。從郵政部門的表態來看,下一步的發展方向是研發身份驗証系統、實行信息分級處理等,在我看來這是對的路子。公共政策的目標推進應以盡量減少對個人利益的損害為前提,降低消費者對於實名制的抵觸情緒,一項基礎工作就是推進快遞信息全程處於無死角保護下。
與快遞實名制不同,近年來電信、網絡、火車票等諸多領域都推行實名制,但效果要好很多。這種差異或能提供討論公共政策的一個角度,人們能接受某些領域的實名制,是因為實名制帶來的收益要遠大於非實名制成本。而快遞在實名制上的不力,說明它對大部分人來說,降低安全事故的概率很有可能不及信息泄露的風險。況且,隻要把開箱驗貨、驗視蓋章以及快件無差別安檢做到位了,不是也能有效降低潛在安全風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