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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接觸型擔責”要以事實情理服人

蔣萌

2017年06月26日15:35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無接觸型擔責”要以事實情理服人

背景:“無接觸型擔責”進入公眾視野。6月20日,安徽宣城的肖先生駕車經過一丁字路口,左轉前,兩位騎電動車的女士在幾米外突然先后摔倒。當晚,肖先生接到交警電話告知摔倒的女士已報警,肖先生涉嫌肇事逃逸。交警查看行車記錄儀視頻后,判定雙方承擔同等責任。

錢江晚報發表高路的觀點:無接觸型擔責在交通事故中並不是新名詞。機動車停在非機動車道,導致非機動車或行人摔倒等意外交通事故的﹔車輛轉彎時沒採取合理避讓措施導致非機動車及行人手忙腳亂發生意外事故的﹔汽車交會時開遠光燈導致其他車輛及行人發生意外事故的﹔汽車往公路拋出物品導致其他車輛或行人發生意外事故的﹔汽車不按規定鳴放喇叭導致他人發生意外的,都可能構成無接觸型擔責。肖先生的遭遇就屬於第二種情況。從本案的視頻看,肖先生拐彎出來,與正向行駛的電瓶車摔倒之間確實構成了時間和事實上的先后、因果關系。司機雖然及時採取了制動措施,但畢竟對正向行駛的車子造成了干擾。騎車女子在遇到突發情況時的處置方法也是有問題的。所以,警方判定雙方各承擔一半的責任,於情於法都是站得住腳的。執法部門不能對網上不同的聲音置之不理,當爭議產生時,及時公布視頻、正面回應都是消除誤會的有效做法。

小蔣隨想:誰都怕遇上“碰瓷”,會對“碰瓷”義憤填膺,這很好理解。乍看“無接觸型擔責”,一些人想不通,有情可原。但是,凡事都得講理,不能意氣用事。如果確實由於當事一方有意或無意制造的“因”,直接或間接地導致另一方產生了某種“果”,構成了因果關系,制造“因”的一方顯然要為“果”承擔相應責任。這與實際接觸與否其實沒有關系,畢竟“因”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面對社會上一些人對這種案子神經敏感,執法機關尤其要注重“以理服人”,應當結合現場視頻監控等,耐心向外界解讀其中的原委與判定的依據。隻要証據充分、理由站得住腳,相信絕大多數人都會信服。這是一種有益的普法,也是對執法公信力的鞏固。必須指出,這類案子切忌“隻裁決不釋疑”,不能將本可以解釋清楚的事搞得神神秘秘,更不能以武斷的、不耐煩的、有罪推定式的措辭加以應付。此外,就本案而言,肖先生“肇事逃逸”的罪名,是否需要更多推敲?很多人對“無接觸型擔責”無意識,“逃逸”的定性會不會引發爭議,不可忽視。

微信匯錯錢何時有“后悔藥”?

背景:近日,王女士通過微信給一位朋友還5300元錢,不慎把錢給了另一網友,王女士趕緊讓這位網友退錢,卻被對方拉黑。

湖南紅網發表曲征的觀點:有些微信好友並不十分熟悉,有的僅僅聊過幾次天,連對方手機號碼、姓甚名誰都不知道,所以一旦將錢錯轉給這樣的網友,維權就相當困難。所以,用戶在用微信轉賬的時候,必須謹慎從事,將對方確定無誤之后再轉賬不遲。不過話說回來,智者千慮必有一失。因此,筆者認為,面對微信支付越來越普遍的現實,有必要出台微信支付細則,用規范的方式,強迫錯收錢款者將資金退還原主。這一點從道義上也說得通。所謂無功不受祿,別人錯發給自己的錢,自己沒有理由收取,收了錯發的資金不退且拉黑錯發者,是一種不顧及別人感受的極端自私自利的行為。盡管錯發者也存在過錯,但是其過錯不能以失卻巨額資金來沖抵。當然,在自願的前提下,微信錯發錢款者也可以適當支付報酬,以激勵對方退回錯發的錢。

小蔣隨想:這顯然屬於不當得利,只是由於網友之間的不熟悉與匿名性,導致維權難。對此,金融監管部門、商業銀行、互聯網金融機構確實要慎重行事。一方面,匯款不可能想撤回就撤回,那將造成秩序混亂,帶來嚴重信用風險。另一方面,對於確實是匯錯錢乃至遭遇電信詐騙,也得提供制度上的“后悔藥”。其中的難點是,能否給資金設置“緩沖池”?“實時到賬”是否沒有挽回余地?如果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賬戶與對應的所屬人是否是實名制的本人?央行去年12月1日正式實施在ATM機轉賬24小時內可撤銷﹔通過櫃台、手機銀行、網銀等轉賬選擇“次日到賬”,也可在當日24:00之前申請撤銷,算是給予了客戶一定程度的“反悔權”。考慮到匯錯錢的客觀存在,微信支付、支付寶等互聯網金融機構也當考慮出台相應舉措。

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隻要我們尊重 客觀、理性公正。

(責編:劉琨(實習生)、黃策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