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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視情節論處”別留下空子可鑽

蔣萌

2017年05月16日15:29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醉駕視情節論處”別留下空子可鑽

背景:媒體報道,最高法日前制定《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5月1日起,在全國第二批試點法院對危險駕駛等8個罪名進行量刑規范改革試點。其中引人關注的是,“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法制晚報發表關育兵的觀點:在承認醉駕是犯罪行為的同時,也考慮到其具體情節,這當然是好事。但讓法律界人士和公眾擔心的是,法律開了一個小口時,現實會不會破一個大洞,即犯罪情節輕微的標准如何把握?根據客觀事實和具體情節來定罪量刑,這就主要取決於交警等執法部門的意見和看法。如果沒有一個量化的標准和確定的條件,具體執行起來就缺乏准確性和操作性,容易產生主觀傾向和片面意見,甚至會給某些思想不純、行為不端的執法者帶來人情執法、情緒執法,甚至特權執法的機會和空間。從現實來看,醉駕仍然較為廣泛地存在。因此,明確酒精含量、駕駛時間和距離、道路條件等都可以作為參考依據,盡量縮小自由裁量的范圍,仍是遏止酒駕、保持司法公正的最佳方式。

小蔣隨想:實現法律的公平公正,一個重要環節就是在法律規定的標尺內“同案同判”。就上述涉及危險駕駛的“量刑指導意見”來看,什麼是“情節顯著輕微”,什麼是“犯罪情節輕微”?雖然都有輕微二字,但前者根本不予定罪處罰,后者雖被視為犯罪卻不予判刑,這兩者如何界定,有沒有量化標准,會不會出現將屬於犯罪的歸入不予定罪范疇,將犯罪該判刑的劃入不予判刑之列,自然會引起公眾關注。“常見犯罪”更需要量刑規范,規范應當具有標尺性與一致性,理當避免模糊性與不確定性,這將給法官審判提供有力依據,減少“同案不同判”的可能以及社會爭議。另一方面,對酒駕從高壓懲治轉向視情節而定,固然體現了法律的寬嚴相濟,但某些人會不會由此產生僥幸心理,也值得警惕。

大學生情侶校內擁抱被打傷的是與非

背景:5月12日晚,山東一對學生情侶在山東濱州學院校內散步,期間因女方抱了男方一下,結果被該校的“自律委員會”(下稱自委會)成員發現並制止,雙方因而發生爭執。自委會共7至8名學生隨后將男生打傷,並將男生眼鏡摔壞、手表弄丟,男生隨即報警求助。

錢江晚報發表魏顯勇的觀點:事件起因是這對情侶違反了該校關於禁止在校學生在公共場合摟抱的規定。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來約束學生的不良行為,打造良好的學習氛圍,是學校的職責所在,這本無可厚非。然而現實生活中,總有一些高校喜好追求“標新立異”,更忠於將規定做到“極致”。就拿此次山東濱州學院情侶校園內擁抱挨打的事件來講,隻要不故意做作,不出現過激之行,不違背社會公共秩序與基本禮儀,公共場合擁抱一下有何不可?當前總有一些學校“談情色變”,認為一切形式的愛情行為在學校公共場合內進行就是有傷風化,都是不文明的行為,從而牽手、擁抱這樣的行為都成為了“禁品”。誠然,當前校園內存在著愛意表達過激的不雅之行,但如若不教授學生真正的文明是什麼,不加強對學生文明行為的認知與引導,而是採取過激的“禁”與“堵”,反而違背了教育的初衷,校園內的不文明行為將永遠無法真正根除。

小蔣隨想:可以肯定的是,該校的“自律委員會”沒有“執法權”,“自委會”的幾個學生將那對學生情侶中的男生打傷倒是涉嫌違法。這裡可以探討兩件事,一是校規的合理性,二是好似“家法”的校規何以滋生“暴力執法”。首先,現在的大學不禁止學生談戀愛,但這不意味著大學生情侶可以旁若無人地在校園裡親熱。學校終歸是學習的地方,校規對此作出“提示”無可厚非。這也需要雙向理解——學校不應對“小親昵”過敏,學生情侶別玩“大尺度”。如果有學生情侶在校內當眾激情過度,善意提醒會喚醒多數人的羞恥心。如果真有人不管不顧當眾上演“三級片”,該由執法者介入。至於校內學生組織與其成員,別以為“校規就是法”,不能自恃握有“尚方寶劍”對同學搞霸權。尤其是血氣方剛的小伙子,當學習真正的法律、懂法、守法,明白作為公民不能逾越哪些法律紅線。

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隻要我們尊重 客觀、理性公正。

(責編:劉琨(實習生)、黃策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