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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辣評:“失物招領費”該不該收

郝偉棟
2017年04月20日04:55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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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四川某高校設置“失物招領費”,要求領回丟失物品的學生需繳納5元至20元不等的錢款以獎勵拾金不昧者的消息引起了不少網友的關注。一時間,將“拾金不昧”的傳統美德“有償化”,是在進一步鼓勵拾金不昧的行為,還是對傳統美德的“褻瀆”,成為網友們討論的焦點。

  其實,“失物招領費”並非新鮮事物,不少學校已經有了類似探索。而且,該校的做法也並非強制,而是頗具彈性,如果學生不願意交錢,校方將支付費用以獎勵拾金不昧者。此外,政策的出發點也算說得通,一是通過物質激勵引領向善的風氣,鼓勵校園內形成拾金不昧的良好氛圍,二是提醒同學長記性,改一改“馬大哈”的毛病。最重要的是,該做法是在一定程度上具備法律基礎的,我國《物權法》明確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也就是說,拾得人有權在歸還遺失物的同時獲得必要的補償。

  既然從道理和法理上都說得通,為何該規定還是引發了網友的爭議甚至反對呢?仔細想想,個中緣由不難理解。

  一是在公眾的心目中,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道德的閃光點,撿到東西主動歸還,這是天經地義的事,無論有沒有報酬,咱都得這麼做,這是一條道德准則,牢牢刻印在咱每個人的心底。通過報酬鼓勵,這做好事兒似乎變了味道﹔二是盡管費用不多,但是制度和標准要清晰公正,究竟什麼情況下獎勵5元、什麼情況下獎勵10元、20元,其條件、標准、獎勵對象與方式等是否進行過必要的公開,是否征求過老師與學生的意見,這些看似是小事,實則折射了學校的管理理念。

  從這個角度來說,是否設置“失物招領費”看似事情不大,但背后有很多內容可以反思。有道德與法理之間的關系問題,有高校育人目標與實踐方式之間的關系問題,還有事關現代學校管理制度的公開、民主與規范的問題等。

  要想將一項新的探索沉澱為成熟的制度,對於高校來說,還需要經過審慎論証和必要的信息公開,惟其如此,制度探索才能真正激發善舉、行穩致遠。


  《 人民日報 》( 2017年04月20日 17 版)

(責編:王政淇、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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