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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藥數據造假”可判極刑罪有應得

蔣萌

2017年04月14日16:17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試藥數據造假”可判極刑罪有應得

背景: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審議並原則通過司法解釋,首次將臨床數據造假騙取藥品批文納入刑事處罰,最高可判處死刑。

華商報發表晏揚的觀點:靠造假騙取批文生產出來的藥品,甚至比假藥的危害性更大。因為,那些有正規批文、披著合法外衣的“真的假藥”,具有更大的迷惑性和欺騙性。此前,藥物臨床數據造假處罰力度嚴重偏軟,以往依據《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罰措施包括警告、責令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拉入黑名單等,均限於行政處罰,且處罰對象以機構為主,對個人的處罰力度更加有限。此次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審議通過的司法解釋,“對於藥品注冊申請人弄虛作假,提供虛假的非臨床研究或者臨床試驗報告及相關材料,騙取藥品批准証明文件的,可以按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而根據《刑法》,生產、銷售假藥罪最高可判處死刑。藥物臨床數據造假不僅應與賣假藥同罪,而且在量刑時還可視情節從重處罰,以此震懾犯罪,讓任何機構或個人都不敢鋌而走險。

小蔣隨想:新藥臨床數據“不靠譜”的泛濫可從下述數字窺見——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官網數據,截至2016年1月21日,因臨床試驗數據不真實、不完整等問題,國家食藥監總局不予批准的、藥企自查申請撤回的藥品注冊申請高達1184個。事實上,此類數據造假已形成“產業鏈”,藥廠、中介、醫院聯手“虛擬”數據,一旦圖謀得逞,它們都能從中獲利(甚至是暴利),坑害的是患者,蠶食的是救命錢與醫保資金。試藥環節連環造假,可能導致“謀財害命”,甚至危害公共安全。理解了這些,就不難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司法解釋明確,臨床數據造假騙取藥品批文,可按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人命關天,在試藥數據上欺詐,必須零容忍。置藥品療效與副作用、人體健康於不顧的無恥敗類,被處以重刑乃至極刑,罪有應得。

縣公安局130多人吃空餉觸目驚心

背景:河南省公安廳對邱海山等人嚴重違紀違法問題予以通報——鹿邑縣公安局原黨委委員、政治處主任邱海山伙同民警劉萍、鹿邑縣人社局公務員管理股原股長張季梅等人,在辦理畢業生分配、干部調動、公務員登記和入警申報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貪污、受賄,其中,邱海山為女兒篡改檔案年齡,最終實現其“7歲上警校、10歲當公安、長期領工資”目的。

錢江晚報發表陳江的觀點:這個事件的可怕之處在於:鹿邑公安局吃空餉的並不只是“7歲上警校、10歲當公安、長期領工資”這一位。通報上稱:“該局130多名民警長期不上班、吃空餉。”而“鹿邑縣公安局實有在編民警525人”,130位不上班吃空餉,就意味著四分之一的民警“佔著茅坑不拉屎”。這種赤裸裸的相互勾連,實屬罕見,意味著基層公權力“鏈條式”失守,基層治理生態幾近敗壞。從鹿邑事件可以看出:造假從入警申報到審批環節,涉及人事、組織、財政、編辦等多部門,相關部門儼然已結成非法利益共同體,“合作”得輕車熟路。老子當官,兒子享福﹔老公掌權,老婆得利,被視為天經地義。肥水不流外人田,自己人就得幫自己人。在權力的金字塔結構中,基層權力是整個權力系統的基礎,遍布於社會肌體上。現在,黨風廉政主體責任延伸到基層,侵害群眾利益的腐敗問題成為“微權力”治理重點。也許鹿邑“鏈條式造假”事件再次提醒我們:再造基層治理生態已刻不容緩,杜絕微權蠅貪之風不能心太軟。如此,正氣才得以張揚,失落的世道人心才得以收拾。

小蔣隨想:這事超出了許多人的想象力,再度証明了詭異之事隻有草根兒想不到、“能人”卻可以辦得到。在許多人打破頭都難以考入體制裡的背景下,編制的緊俏盡人皆知。由於編制不夠,社會管理任務越來越多,許多地方還要在編外擴充人手。有的地方的在編警員與招聘的協警的比例甚至達到1比1。反觀鹿邑縣,居然有四分之一的在編民警吃空餉,還有人“7歲上警校、10歲當公安”,編制居然成為了一批有路子的人“光拿錢不干活”的工具,讓供給財政、養活公仆的納稅人與公眾情何以堪?更引人聯想的是,在鹿邑縣四分之三在編干活的民警中,有多少人也是靠“關系”進入的警察隊伍?“裙帶關系”導致了多少不公平競爭?他們的工作是否稱職?當執法權掌握在七大姑八大姨手裡,局地的法治生態健康嗎?招錄也好,用人也罷,不缺乏制度,監督的緊箍咒同樣擺在那裡,但某些人仍能大搖大擺逾越,甚至可以搞群體窩案……若不能徹底扭轉這種基層的灰色生態,就難以避免“逃回北上廣”的無奈。

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隻要我們尊重 客觀、理性公正。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