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報:証人出庭難在何處

許昔龍

2017年03月30日09:17  來源:北京晨報
 
原標題:証人出庭難在何處

在我國的刑事法庭上,很難看到証人的身影,而刑事法庭卻是決定一個人自由甚至生死的地方,處理這麼大的事,沒有証人到庭接受質証就下決斷,這是無法想象的,也是刑事司法備受詬病之處。所喜的是,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統一証據標准、提高証人出庭率、更好地發揮庭審作用,就是這場改革的重頭戲,相關綱領性文件亦已出台。

其實《刑事訴訟法》早就對証人出庭問題有過規定,是什麼原因在執行過程中不如人意呢?且看該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証人証言有異議,且該証人証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証人有必要出庭作証的,証人應當出庭作証。

從這個條文來看,証人是否出庭,是建立在法院是否認為有必要的基礎上,當事人及辯護人作為利益方,肯定有申請証人出庭的動機,但隻要法院來一句沒有必要,那這個証人就不會出現在法庭上了。

有的法官在接到辯方的証人出庭申請后,還要征求控方的意見,由於立場不同,控方定是不想節外生枝,順利完成犯罪指控的,辯方的証人出庭在其看來就是添亂,更有甚者,有的証人就在法庭門口等著作証,但就是不讓進來。

法院在沒有開庭前就認為証人出庭沒有必要,將証人排除在庭審活動之外,就給人有未審先判的嫌疑,辯方既然提出証人出庭作証,肯定是認為對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這應該引起法院的重視才對,而法院單方草率地用口頭的方式在庭前就做出不讓証人出庭的決定,就相當於未經法庭審理,就事先認定了這個証人証言是沒有爭議的,這難道不是先入為主嗎?

就目前的刑事司法改革來看,依然將証人出庭是否有必要的認定給了法院,接下來的庭審虛化現象能否改觀,拭目以待。

(責編:楊建楠(實習生)、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