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趙晚報:看清楚,法官判的是非法侵入住宅罪

犁一平

2017年03月24日09:05  來源:燕趙晚報
 
原標題:看清楚,法官判的是非法侵入住宅罪

 為討要債務,四名債權人以入住債務人家的方式迫使其還款,嚴重影響了債務人一家的正常生活。債務人在與債權人就償還欠款協商無果自行離家后,從五樓跳下身亡。四名債權人被法院以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刑。(3月23日《華商報》)

對於這個判決,很多網友感到不可理解,認為死者欠債不還,不講誠信,不值得同情,同時,死者自己跳樓死亡,與討債人無關,討債人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這種說法是正確的,但一碼歸一碼,法官認定石毅、李武、石虎、郝傘等四人的罪名是“非法侵入住宅罪”,而不是其他罪名。

法官的判決有理有據。《憲法》第39條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245條規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石毅等四債權人為了討債,強行入住蘇敏家,滯留3∼7天不等,對死者蘇敏的生活造成了打擾,並造成了蘇敏跳樓身亡的惡劣情形,四人的行為客觀上構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不判刑無法給死者一個交代,不能維護法律尊嚴,也不足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蘇敏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石毅等四名債權人上門討債,是正當訴求。但是,當欠債人不還錢時,石毅等四名債權人應當通過法律手段解決,而不是在債務人家裡住下來“逼債”,這種討債方式不當是一方面,期間又給債務人的生活造成打擾,更重要的是,此舉觸犯了憲法和刑法的相關規定,債務人承受不住壓力,跳樓身亡,死者家屬要求討債人承擔責任,是法律正義的需要,不應受到質疑。

西彥雲:私人住宅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公民的住宅受法律保護,沒有法律授權,誰也不能擅自闖入。石毅等四名債權人“以賴治賴”,在債務人家裡住下來,嚴重侵害了債務人的住宅權,也破壞了社會的基本秩序——如果公民喪失了住宅權自由,誰都可以強行在他人住宅裡住下來,公民將毫無安全感,也沒有權利可言。

網友之所以質疑法官的判決,筆者認為,或許有兩種可能:一是有的網友隻看到死者“欠債不還”,忽視了債權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行為,這或許由於網友非常痛恨“老賴”,放大了死者“欠債不還”的問題,忽視了公民住宅受法律保護的重大法律原則﹔二是有的網友法治觀念還不夠全面,對法律的認識還比較粗淺,有先入為主的習慣性錯誤認識——隻要有理在先,就可以不計過程和后果。

這種認識法治誤區,也是有害的。一個人在沖動的裹挾下,可能失去理智,驅使人在具體的事件中作出錯誤的抉擇,導致原本有理有據的事走向了違法的反面,既對他人造成傷害,也毀了自己。這是血和淚的教訓。當然,根本原因還是法治觀念沒有入腦入心,法治意識不夠牢固,因此,對公民進行法治教育的任務仍然很重。

 

 

 

(責編:楊建楠(實習生)、王倩)